企业员工食堂食品留样规定来自哪里?
已有 268 次阅读2018-8-21 14:14
2011年8月22日颁发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中,专门规定了“食品留样要求”:“(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在2017年9月26日,国家食药总局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修订稿对“食品留样要求”的规定由原来的两项增加为四项,对其要求更明确、更具体、更规范、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