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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我的《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关于安全人员的职责

已有 1188 次阅读2014-3-31 21:58 | 安全生产法, 征求意见

看到很多同行在说新《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时都希望强制配备注安,这个期望本人觉得不太现实,根据个人理解,提了个关于安全人员的职责的,不知道能否实现,大家帮忙支持下。

征求意见稿: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修改意见:

强烈建议第(三)和第(七)款中的“落实”修改为“监督和指导本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

理由:

1.由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落实,不符合"谁主管谁负责"这个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目前安全绩效好的欧美企业也把“直线领导责任”,“属地责任”作为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只是作为内部顾问的角色定位,负责帮助和监督各部门和各区域的管理人员履行他们的安全职责。这样才能最终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否则可能让不理解或不重视安全的人有借口推脱安全责任,认为安全只是安全人员的职责。这将导致安全工作开展困难。

2.如果企业对安全不重视或不理解,安全人员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时安全人员很难落实管理措施或整改措施,如果因为没有落实出了事故,这时责任由安全人员承担是很不公平的,这对安全从业人员来说是很不利的,积大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目前本人了解到的安全同行大多都是在抱怨,叫苦,有的在混日子的祈祷不出事的,有的失望转行的,有的希望能跳槽到重视安全的欧美企业去,但都去欧美企业,其它企业怎么办,再说欧美企业也没这么多职位供应啊。这种局面要改变,需要从法律上保证安全从业人员的本身的安全。

3.本人做了十来年的安全从业人员,以前在欧美企业,后来到了民营企业,也知道很多国企的同行,真的感觉差距太大,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对安全人员的定位,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安全责任的理解。希望新安全生产法出来后能有助于减小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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