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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19]30号)

已有 339 次阅读2019-3-6 09:06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应急厅[201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事故教训,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暴露出的采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人员、运人车辆违规使用干式制动器、未严格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审批制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于201934月份,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推动基层解决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和部分企业不会查、不想查、不认真查的问题;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和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见附件1)明确的执法内容对全国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上级执法部门主动了解下级情况,对下级提供支持,帮下级推动工作;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指导督促企业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三、工作分工和方式

按照管辖权限落实责任分工。应急管理部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统称重点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重点执法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权内的专项执法。

(一)应急管理部。

1.开展培训。应急管理部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专项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和专家进行视频培训(视频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明确的违法行为进行讲解,提高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决执法检查浮于表面、深不下去的问题,提高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能力。

2.进行抽查。应急管理部组织执法指导组,对部分地区重点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抽查指导(重点抽查名单见附件2),同时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执法指导组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对重点地下矿山开展现场执法指导,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参加。

3.协调指导。负责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难以解决案件的处置。

4.总结通报。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将对专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行政处罚和执法闭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工作情况向全国通报。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1.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组成若干执法指导组(每个组至少由两名执法人员和两名专家组成),对辖区内重点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指导。请于37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专家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专家信息表见附件3)。

2.开展执法。有管辖权职责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3.进行检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除会同应急管理部执法指导组抽查以外的全部重点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指导,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参加。同时,指导督促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4.协调指导。负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难以解决案件的处置;解决不了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5.总结上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中的经验和问题,于5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683〈兼传真〉,电子邮箱:wuh@chinasafety.gov.cn)。

(三)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管辖权限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专项执法行动,依管辖权限进行执法处罚。

2.完善企业基础台账,定期向上级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3.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基层查不动、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执法公示,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依据、结果、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舆论氛围,推动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抽查的重点地下矿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另行安排专项执法。

(二)严格执法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内容开展执法,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根据需要,及时发出建议函、警示函、整改督办函。

(三)消除违法行为。各级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对整改难度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落实防范措施。

(四)创新执法方式。要创新执法方式,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开展说理式执法,创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执法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岗位员工要在场,专家要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达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目的;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督促其履职尽责,主动整改消除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规范文明执法,进一步树立安全执法的威信,形成执法的强大威慑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六)做好宣传曝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同时,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七)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深入基层现场,坚持原则,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2.重点抽查名单

3.专家信息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34

 

 


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执法单位:(盖章)    执法人员: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执法结果

1

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查阅资料: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

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1.查阅资料:无轨胶轮车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

未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查阅资料:危险作业审批材料,具体作业类型是否执行审批流程、授权审批人是否签字批准。

2.现场检查:核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

竖井提升系统使用的防坠器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4.12条:“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08)第8.1条:“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查阅资料: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2.现场检查:核查竖井罐笼的防坠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附件2

重点抽查名单

序号

地区

重点抽查县()

1

河北

邯郸市武安市

2

山西

运城市垣曲县

3

内蒙古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4

辽宁

本溪市溪湖区、垣仁县

5

吉林

白山市浑江区

6

安徽

合肥市庐江县

7

江西

赣州市大余县

8

山东

济南市莱芜区

9

河南

洛阳市栾川县、嵩县

10

湖北

宜昌市长阳县、兴山县

11

湖南

岳阳市平江县

12

广东

韶关市仁化县、南雄市

13

广西

河池市南丹县

14

重庆

城口县

15

四川

凉山州会理县

16

贵州

黔南州开阳县

17

云南

昆明市东川区

18

陕西

宝鸡市凤县

19

甘肃

金昌市金川区

20

新疆

哈密市伊州区、塔城地区托里县

 

附件3

专家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1

 

 

 

2

 

 

 

3

 

 

 

4

 

 

 

                    填报人:       联系方式: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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