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附件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
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九条第五项“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2 |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项“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部门内部核查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4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复制件)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5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6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7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企业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时需提交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第七项中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企业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9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领、延期、变更许可范围)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10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11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
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延期换证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12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 |
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1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 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15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背景说明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七条第二项“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 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申请人不再提交,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2 |
用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技术装备、专用软件的购置发票或凭证,以及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的证明材料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七条第三项“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申请人书面承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实地查验 |
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七条第四项“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申请人不再提交,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4 |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
企事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具备相应的固定资产实力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由申请人自我书面承诺满足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检查 |
|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4-4-18 19:14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