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煤气系统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试行) |
一、工艺介绍 高炉煤气生产工艺: 高炉煤气干法除尘流程图 转炉煤气生产工艺流程: 转炉煤气回收工艺流程图 二、高炉煤气生产的工艺要求及标准: 2.1区域布置: 2.1.1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2.1.2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1.3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2.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1.5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一般不小于40米,如空间受限不能满足,则应采取相应措施(配备煤气报警器、呼吸器)及必要的防护(如通风)。 2.1.6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2.2设备结构 2.2.1高炉应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5321的要求。 2.2.2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2.2.3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2.2.4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l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三、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工艺要求及标准: 3.1区域布置 3.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符合消防验收、安全评价要求。 3.1.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lm。 3.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第8章《煤气加压站及混合站》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3.2设备结构 3.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3.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3.2.3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2.4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煤气时,应点燃放散。 3.2.5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应保持严密。 3.2.6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3.2.7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3.2.8转炉煤气抽风机应适应转炉烟气的特点,在调节抽气量时,其压力变化不大,同时风机在小风量运转时不喘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爆性能。 3.2.9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3.2.10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3.2.11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3.3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煤气管道的有关规定。 四、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的要求: 4.1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4.1.1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4.1.2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4.1.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4.2煤气管道的敷设 4.2.1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4.2.1.1一氧化碳(CO)含量较高的,如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2.1.2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4.2.1.3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最小水平净距单位为毫米序号最小水平净距,mmm其他管道公称直径,mmm煤气管道公称直径,mmm<300300~600〉6001<3001001501502300~6001501502003〉600150200300——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的部位、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l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4.2.1.4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序号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最小水平净距,m一般情况特殊情况1房屋建筑532铁路(距最近边轨外侧)323道路(距路肩)15054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 1kv以下 1~20kv 350~110kv 15 3 45电缆管或沟16其他地下平行敷设的管道157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10可适当缩短,但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8煤气管道0603注:①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的最大风偏。 ②安装在煤气管道的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出结构,均作为煤气管道的一部分。 ③架空煤气管道与地下管、沟的水平净距,系指煤气管道支柱基础与地下管道或地沟的外壁之间的距离。 4.2.1.5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序号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管道下管道上1厂区铁路轨顶面552厂区道路路面53人行道路面224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1kv以下 电压1~20kv 电压35~110kv 15 3 不允许架设 3 35 45架空索道(至小车底最低部分)36电车道的架空线157与其他管道 管径<300mm 管径≥300mm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1 03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1 03注:①表中序号不包括行驶电气机车的铁路。 ②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2.1.6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4.2.1.7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宜大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应紧靠墙壁;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应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4.2.1.8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2.1.9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不应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箅式盖板;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工作前,应先做一氧化碳浓度含量分析;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人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4.2.1.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4.2.1.11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 4.2.1.12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 4.2.1.13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 4.2.1.14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应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应单独设置。 4.3煤气管道的防腐 4.3.1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4.3.2埋地管道,钢管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遵守表5的规定。在表面防腐蚀的同时,根据不同的土壤,宜采用相应的阴极保护措施。 表5绝缘 等级绝缘层次123456789总厚度 mm加强底漆 一层沥青 ~15mm玻璃布 一层沥青 ~15mm玻璃布 一层沥青 ~15mm塑料布或牛 皮纸一层≥55铸铁管道外表面可只浸涂沥青。 4.3.3应定期测定煤气管道管壁厚度,建立管道防腐档案。 4.4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4.4.1燃烧装置 4.4.1.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管上应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4.4.1.2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4.4.1.3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4.4.2隔断装置 4.4.2.1一般规定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带铜质部件装置,寒冷地区的隔断应根据当地的气温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4.4.2.2插板 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安设的插板,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须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 4.4.2.3水封44231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 4.4.2.3.2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给水封和止回阀。 4.4.2.3.3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放水头。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 4.4.2.4眼镜阀和扇形阀 4.4.2.4.1眼镜阀和扇形阀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 4.4.2.4.2敞开眼镜阀和扇形阀应安设在厂房外,如设在厂房内,应离炉子10m以上。 4.4.2.5密封蝶阀 4.4.2.5.1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4.4.2.5.2密封蝶阀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密封蝶阀的公称压力应高于煤气总体气密性试验压力; ——单向流动的密封蝶阀,在安装时应注意使煤气的流动方向与阀体上的箭头方向一致; ——轴头上应有开、关程度的标志。 4.4.2.6旋塞 4.4.2.6.1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隔断的支管上。 4.4.2.6.2旋塞的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 4.4.2.7闸阀 4.4.2.7.1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 4.4.2.7.2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 4.4.2.7.3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 4.4.2.7.4闸阀在安装前,应重新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4.4.2.8盘形阀 4.4.2.8.1盘形阀(或钟形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一般安装在污热煤气管道上。 4.4.2.8.2盘形阀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拉杆在高温影响下不歪斜,拉杆与阀盘(或钟罩)的连接应使阀盘(或钟罩)不致歪斜或卡住; ——拉杆穿过阀外壳的地方,应有耐高温的填料盒。 4.4.2.9盲板 4.4.2.9.1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 4.4.2.9.2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尺寸应与法兰有正确的配合,盲板的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4.4.2.10双板切断阀(平行双闸板切断阀、NK阀) 4.4.2.10.1阀腔注水型且注水压力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0Pa,并能全闭到位,保证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的一侧的双板切断阀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4.4.2.10.2非注水型双板切断阀应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7251和727的规定。 4.4.3放散装置 4.4.3.1吹刷煤气放散管 4.4.3.1.1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 ——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05米内,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 44312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禁止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4.4.3.1.3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4.4.3.1.4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 4.4.3.1.5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 4.4.3.1.6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4.4.3.2剩余煤气放散管 4.4.3.2.1剩余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 4.4.3.2.2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4.4.3.2.3经常排放水煤气(包括半水煤气)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或安装在附近最高设备的顶部,且设有消声装置。 4.4.4冷凝物排水器 4.4.4.1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 高压高炉从过剩煤气放散管算起300m以内的厂区净煤气总管的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4.4.4.2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4.4.4.3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4.4.4.4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4.4.4.5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排水器示意图 4.4.5蒸汽管、氮气管 4.4.5.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4.4.5.2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煤气串人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4.4.6补偿器 4.4.6.1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4.4.6.2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4.4.7泄爆阀 4.4.7.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P> 4.4.7.2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 4.4.7.3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4.4.8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4.4.8.1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4.4.8.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4.4.8.3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4.4.9管道标志和警示牌 4.4.9.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4.4.9.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五、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5.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5.1.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中的规定,站房的建筑设计均应遵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表9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发生炉煤气加压站主厂房①乙二级煤气混合站主厂房②乙二级焦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甲二级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甲二级转炉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乙二级水煤气加压站厂房甲二级煤气混合站管理室二级煤气加压站管理室二级焦炉煤气抽气机站管理室二级注:①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按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设计。 ②当混合煤气发热值大于12552kJ/Nm3(3000kcal/Nm3)爆炸下限小于10%时,煤气混合站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5.1.2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1.3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J19 |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4-4-19 14:08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