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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塔矿业公司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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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新塔矿业公司包括董事长、矿长、副矿长、会计在内的13名主要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在溃坝事故中监管不力、排查安全隐患不严的陶寺乡党委书记、乡长、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和总工程师已被撤职。

     新塔矿业公司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聘请安全工程师吗?
发表于 2008-9-1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这么大的事情,安监总局没一点责任?
发表于 2008-9-16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治监管不到位有待对失责官员问责到位

到13日19时,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254人死亡、34人受伤,为今年以来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9月15日新华网)。

  令我唏嘘扼腕的是,“9·8”特大事故又夺去了254条无辜生命,且又是一起人为重大责任事故。连日来,新华社记者在事故现场遇到许多官员、搜救人员以及遇难者家属。提起这场惨剧,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不是天灾,这是人祸!”

  是人祸就要问责乃天经地义,这不是问题。我的问题是,既然问责就要问责到位,走过场或“拳头打在棉花上”“打一巴掌揉一揉”式的问责还不如不问甚至比不问更糟。事实亦然,“9·8”之前的特大事故没少问责,然而问责之后不少地方“人祸”依旧。

  我所谓的问责不到位当下表现至少有三:一是引咎辞职缺少公信。《学习时报》曾刊文说,在2006年地方“两会”期间,将“官员问责”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成为一些代表、委员议论的热点。要对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进行妥善处理。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质疑,给民众的印象是处分并不重要,只要他有关系照样升官;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中新网2006年3月16日)。由于发生中国史上最严重石化事故“重庆开县井喷”而引咎辞职的中石油前掌门人马富才,一年后在国家新组建的“能源办公室”中成为副主任之一;因SARS事件而引咎辞职的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被免职后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并于2005全国“两会”间当选为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因吉林商厦火灾引咎辞职的吉林市原市长刚占标后出任“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引咎的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后复出担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今次引辞的孟学农也曾在北京市市长任上因SARS事件而引咎,后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二是浮光掠影厘责不深。马富才辞职时曾坦承:中石油有许多管理上的漏洞,有管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有违章指挥的问题,也有处置突发性及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不完备的问题,作为企业的首要领导他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既然如此,在批准其辞职后就不能够一了百了。领导干部正常离职后都有离任审计,何况是一位负咎请辞的官员?他在辞职信中所说的“管理上的漏洞”、“监管的不到位”、“违章指挥”等等问题,是一种自谦自责的表述还是确有其事,有关部门皆应对此调查清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也应该有清楚的结论,这也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如果有问题,是否要进一步追究责任由谁继续追究责任,也应该对社会舆论有个交代。三是成本太小不足儆戒。在唯GDP政绩导向下,某些地方官员愿意“亲商”甚至“媚商”而不愿“亲民”,自下而上的呼声引不起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就自然失之乏力。且在一起起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后,总有官员宁愿失职后接受责任追究,也不愿得罪违法企业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深层原因恰恰在于:事后受追究的损失远比严格执法得罪企业的要小,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问责之终级目的在于藉以惩戒让官员存镜鉴生觉悟长记性,如是问法又焉能达到目的呢?

  我注意到,此间有安全生产专家表示,对官员的问责是必要的,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前预防比事后问责更为重要,建立安全防控体系乃是当务之急。其实在我看来,所谓事前预防亦好安全防控体系亦罢,能否如愿以偿无不有赖相关靠官的作为和恪责。换言之,设若官员作为不到位,事前预防安全防控体系就逃不出纸上谈兵水月镜花的宿命。请问:每次重特大事故后,强调所谓的建立健全安全防控体系云云还少吗?然而事故依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生。因此,我把某些专家所谓事前预防比事后问责更为重要看成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清谈之说。在我眼里,建立安全防控体系的核心命题仍然是一个须要藉以问责到位迫使官员恪责作为到位的问题。

  不客气地说,问责到位说白了就是要让官员为失责渎职付出“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的代价后长记性。在我陋见,问责到位的起码底线无外三条:一则,要查清事故成因;二则,要厘清析明责任;三则,要提升问责公信。查清厘明就是要把握行政刑事责任边界,切忌模糊责任分野进而“以政代刑”;提升公信就是不宜让辞职官员摇身一变异地做官。当务之急是,问责须要拿出“乱世用重典”“挥泪斩马谡”的铁腕,在自由裁量上宜取上限,真正迫使官员不愿不想不能不敢失职渎职。

陈庆贵
发表于 2008-9-1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还不好定罪呀!关键有了也是空图虚名呀
发表于 2008-9-17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启用注安 还没有章 企业哪来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08-9-1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安全在这里是盲区。
发表于 2008-9-1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年薪百万,你去干这个安全工程师吗?
发表于 2008-9-1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分析得很好,安全与各方面相连,没有高层的绝对支持,很难做到位,从宏观上来说,就需要政府的高层真正重视,关注每一个相关的要求都掷地有声。目前我们能听到政府很多的言论说,要做好安全,要保障人民群总生命、财产安全,总目标是一致的。要达到总目标,还会有很多的环节需要做到,比如三楼说的问责,已经出台的几个关于重特大事故处理的法规很不错,需要执行,并且在责任界定方面的规定并不全面,从业人员、企业、政府各自的职责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有不同,如何让权利和责任对等起来,还需要政府下定决心,该明确的就明确,不要再遮遮掩掩的说些虚的,给自己留有很多斡旋的余地。这样的规定,除了让守法公民不知所措有所警示外,往往让真正的违法者更有胆量去违法
发表于 2008-9-1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陈老师写得深刻!个人预言:你的这一理想100年之后会实现的!
发表于 2008-9-1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斑竹
发表于 2008-9-1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时代管好人用好人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发表于 2008-9-1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没一点责任?
发表于 2008-9-1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有,但换作是你,你能避免这次事故吗?注安不是万能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话,也许会避免此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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