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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住安全事故背后权力入股的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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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无照经营现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到底和国家公职人员入股有没有关系,必须彻底查清,向受害者及家属交代清楚。  9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3人死亡。经警方调查,舞王俱乐部有两个股东,一个为王静,41岁,湖南人;另外一个股东是王静的前夫张某,系龙岗海关分局的民警。另据调查,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经营。
  舞王俱乐部地处闹市,是深圳龙岗最大的娱乐场所,几乎每晚都是顾客盈门,所以,这家俱乐部无照经营,按深圳市委书记刘玉浦的话来说,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摆着。舞王俱乐部何以长期违法经营却未能遭到查处,目前有关方面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俱乐部入股,却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并为其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保护,可能是舞王俱乐部能够违法经营一年多,并在当地多次安全排查行动中漏网的原因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入股企业,是近年来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揭示出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最典型的是在某些地方的煤矿开采经营活动中,往往能看到国家工作人员入股。2005年9月,湖南娄底市纪委和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侦查一起官煤勾结大案,查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更有甚者,2005年3月14日,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发生特大矿难致18人遇难,矿主竟然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监局副局长。这些官商勾结乃至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入股企业的行为,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动用权力为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保护,导致安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并最终酿成悲剧。
  《公务员法》虽然明令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但我们看到,国家工作人员入股投资企业,并为非法经营行为充当保护伞的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无照经营现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到底和国家公职人员入股有没有关系,必须彻底查清,向受害者及家属交代清楚。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入股企业等官商勾结现象不能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就难以避免。只有铲除国家工作人员入股企业之类的腐败现象,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才能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发表于 2008-9-2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有钱了,你总不能让他们把钱都藏在自家“炕洞”里吧?
投资理财,有很多种途径,无论怎么投资了,都应该属经商了!
因此,引出一个问题:“如何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有钱了不投资,要钱干嘛?不符合逻辑的规定,是否规定本身出问题了呢?
发表于 2008-9-2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的事应该揪出一个杀一个。
发表于 2008-9-2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首先可以肯定你不是公务员,其次你也不是党员!
法制社会是应该由法律裁定的!
单就这一件单一的事情来说,无论如何是不够死刑的!
发表于 2008-9-2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自古有之!
只有从严查处,公务员收入公示制,借助媒体和群众监督,防止腐败丛生。
发表于 2008-9-2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是好法,执行过程没人监督呀,收入与消费不符的也没人查,政府官员牛呀,当官了就坐金山上了,不出人命官司就稳坐青山猛下口,WWWWWWWWWW,好想好想,拿人民币当屁肌垫治痔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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