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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综合监管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综合监管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多,职能交叉重叠,矛盾比较多。如何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面临的一次重大课题。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的“三定规定”中给予安监系统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由此可见,推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有法可依,有国务院行政授权。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梁嘉琨今年2月11日关于“坚持安全发展,推进综合监管”的报告中指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是决策、执行、监督三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安全监管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对行业安全生产进行外部监督,对地方安全生产进行层级监督,这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关键点。这样就明确了综合监管的法定职责和对象。
对综合监管工作的内容梁嘉琨副局长归纳为三个方面、十二各要点。三个方面,即:建立规矩,监督执行,调查研究。十二各要点,即: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措施的建议;研究议定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拟定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维护综合监管的权威;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指标评价;依法履行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职权;研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分级报告制度;协调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把综合统计分析作为今后综合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完善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安全服务应成为综合监管的新内容;强化监督应成为监管手段。
在近些年的综合监管实践中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监管形式和途径、监管要点、监管工作内容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根据国务院规定,综合监管的形式主要是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实现综合监管职能,最重要的途径市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在各级安委办的领导下,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
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应该把握住4个要点,一是行业主管、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二是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地方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三是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使指导更具针对性;四是综合协调,强化监督,针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强化相应的监督职能。
明确了综合监管的职责和对象、法律依据、工作要点、形式和途径、工作内容,就能够推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形成安全生产“各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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