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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行者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法规马上快两年了——老天还不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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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发表于 2009-9-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从业人员:
安全总监、副总、主管、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或二级)


非高危行业企业(300人以上)的安全从业人员:
安全主总监、副总、主管、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或二级)。
其他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或二级)

非高危行业企业(300人以下)不作要求
发表于 2009-9-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应当配备的注安数量,目前没有明确,原《注安规定》中曾提过,看来执行起来有难度,是否有待以后注安总量上来以后再给与明确。
发表于 2009-9-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176928&extra=page%3D1

应当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当地政府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给予。。。元的处罚。
这样,企业就会强制性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然还是白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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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意见,你们看看什么时候发布执行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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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3# 的帖子

这个需要在实施细则里规定的就不会再这里罗嗦了。而且大家要记住还有安全生产法也是要修改的。条例不能先把法律要修改的东西列进去啊。
发表于 2009-9-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点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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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来努力,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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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的帖子

应该和必须发法律用词方面等同于一个意思都是要执行的。不执行被查到要负责的。
发表于 2009-9-7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条例从征求意见到提交国务院批准,我看最快还要两年时间。但毕竟还是迈开了第一步,值得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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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好消息,但愿能早日实施。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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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just see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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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期待!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9-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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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领导看到后,应该会重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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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

要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副总都必须有这个注安证,如果没有难道企业就不能让其任职了?谁来监督,如果老总们都必须有这证,那就说明这证不值钱了,因为无论哪个企业老总,他们的资格证,评审与考试,包括全国统一的,有几个不是用企业的钱来找政府人员办理,他们有了证以后,还看不起员工们考的证,说都是买的,只允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呀,再说,基层员工有几个不是辛苦考来的,有多少钱去送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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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负责人不作要求,但是,高危企业、300人以上的非高危企业,作为企业主管安全的安全总监、副总经理、安全主管、安全机构部门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一级或二级),其他专职安全员也必须取得注安资格(一级或二级)。
没有取得资格任职的,按照《注安条例》进行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罚款10万—20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照原文: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发表于 2009-9-8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发表建议,看看是否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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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的帖子

也就是说,可以这样理解,作为安全总监或企业的安全机构部门主管,即使具备了高级安全工程师的资格,仍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后才能任职。
否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发表于 2009-9-8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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