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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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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

第六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 组 织 措 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发表于 2010-11-1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这个不错!
发表于 2011-10-2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发表于 2012-3-1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谢谢你及你的家人,太好了,真的谢谢
发表于 2012-3-1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3-18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真的谢谢
发表于 2012-3-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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