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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分类:按照特种设备的特点,可将其划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
我国已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大类特种设备的目录,分为61个类别,301个品种。
特种设备发展的趋势:更高效、更安全、更环保、节能、更具人性化。
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防止特种设备事故,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特点:预防为主,全过程实施(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强制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两大基本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1、执法检查制度;2、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的四方责任制度:落实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的责任、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的责任和各级政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
“四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到2010年基本实现10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个工作体系: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动态监管、安全评价。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时可行使的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测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察人员的权利:监察人员凭其资格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权要求这些单位提供执行法规、标准情况的资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安全监察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实践经验;具有设备专业技术知识和判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应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形式。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有效期均为四年。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权力机关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平行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群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固定压力容器(A、D、C及SAD设计的压力容器);
设计文件鉴定许可: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相关部件安全装置制造。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和行政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原
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关,即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且该行为是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主体: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以“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机构为辅助、以检验机构为支撑、以法制机构为监督”的特种设备综合执法机制。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特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责任性大。
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一是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专职执法机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处罚的,可以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两种专用文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安全监察指令书只能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出,按《条例》规定,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均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应遵循的程序: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和机会、制作笔录、制作现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执行。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与告知、听证、做出处罚决定、执行。
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第六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分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按检查的对象分为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械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节 事故处理
事故报告的方式: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
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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