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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述
(一)特种设备概念
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或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8大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前我国已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特种设备目录61个类别,301个品种。根据结构特点主要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二大类。
特种设备名称的由来,是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气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逐渐转化而来。最早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一次有了特种设备的提法。2000年6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目前所指的特种设备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务院颁布了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明确由质检总局管理。
(二)安全监察概念
安全监察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公正和客观。1963年,国务院在对劳动部的批文中正式将政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1982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使这一概念法制化。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再次明确把对特种设备的整个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展历史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生产及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等都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等各方面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体制,目的是防止和降低事故发生率。
中国最早的特种设备管理是日本人占领时期的沈阳和解放前的上海,当时沈阳由警察局负责锅炉的管理,上海由自由职业者组织的锅炉检验师协会进行定期检验。解放后,由于工业相对落后,特种设备数量不多,安全状况不太突出,因此基本上没有独立的的管理体制和机制。1955年4月,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全厂停工280小时,引起国务院重视。1955年7月,在当时的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开展锅炉普查,同时逐渐开始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间,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被撤销,文革时期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到1979年经济全面恢复,由于这一时期设备长期处于失控状态,遗留了一些事故隐患,进入了事故高发期,连续发生了爆炸事故,特别是1979年全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影响的安全事故:
1、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死32人,伤54人直接经济损失539万元;
2、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4人,伤37人,死伤人数大幅增加,经济损失惨重;
3、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 5只液氯钢瓶爆炸,5只液氯钢瓶被击穿,造成59人死亡,1179人住院治疗,7.35平方公里群众紧急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30000余元。
引起了国务院高层的重视,下发了若干文件,提出“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要求。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扩大监察机构编制,建立了“监察行政机构”加“检验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安全监察体制,在加强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同时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队伍。在暂行条例颁布后,当时的劳动部又逐步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等陆续纳入到了安全监察的范围,初步确定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始走向正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由原劳动部划转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2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
例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于上述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的不同,为便于管理,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1、锅炉
将其他能源转化为热能的设备。
(1)含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结构由两大组成部分,“锅”部分,盛装受热介质的容器;“炉”部分,燃烧或者加热设备。
(3)锅炉分类
按燃料种类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核能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废热)锅炉甚至还有以垃圾为燃料的锅炉。
按用途可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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