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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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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述
(一)特种设备概念
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或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8大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前我国已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特种设备目录61个类别,301个品种。根据结构特点主要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二大类。
特种设备名称的由来,是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气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逐渐转化而来。最早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一次有了特种设备的提法。2000年6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目前所指的特种设备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务院颁布了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明确由质检总局管理。
(二)安全监察概念
安全监察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公正和客观。1963年,国务院在对劳动部的批文中正式将政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1982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使这一概念法制化。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再次明确把对特种设备的整个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展历史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生产及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等都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等各方面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体制,目的是防止和降低事故发生率。
中国最早的特种设备管理是日本人占领时期的沈阳和解放前的上海,当时沈阳由警察局负责锅炉的管理,上海由自由职业者组织的锅炉检验师协会进行定期检验。解放后,由于工业相对落后,特种设备数量不多,安全状况不太突出,因此基本上没有独立的的管理体制和机制。1955年4月,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全厂停工280小时,引起国务院重视。1955年7月,在当时的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开展锅炉普查,同时逐渐开始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间,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被撤销,文革时期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到1979年经济全面恢复,由于这一时期设备长期处于失控状态,遗留了一些事故隐患,进入了事故高发期,连续发生了爆炸事故,特别是1979年全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影响的安全事故:
1、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死32人,伤54人直接经济损失539万元;
2、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4人,伤37人,死伤人数大幅增加,经济损失惨重;
3、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 5只液氯钢瓶爆炸,5只液氯钢瓶被击穿,造成59人死亡,1179人住院治疗,7.35平方公里群众紧急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30000余元。
引起了国务院高层的重视,下发了若干文件,提出“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要求。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扩大监察机构编制,建立了“监察行政机构”加“检验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安全监察体制,在加强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同时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队伍。在暂行条例颁布后,当时的劳动部又逐步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等陆续纳入到了安全监察的范围,初步确定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始走向正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由原劳动部划转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2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
例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于上述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的不同,为便于管理,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1、锅炉
将其他能源转化为热能的设备。
(1)含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结构由两大组成部分,“锅”部分,盛装受热介质的容器;“炉”部分,燃烧或者加热设备。
(3)锅炉分类
按燃料种类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核能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废热)锅炉甚至还有以垃圾为燃料的锅炉。
按用途可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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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介质不同可分为: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以导热油为介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锅炉、卧式锅炉;锅壳锅炉、水管锅炉、组合锅炉,快装、组装和散装锅炉等。
(4)各种锅炉图片:

                                                      



图1  快装链条锅炉               图片2  水管锅炉外形
         
图3  水管锅炉结构             图4  流化床锅炉
      
图5  立式燃油(气)锅炉  图6  卧式燃油(气)锅炉
   
图7  低压热水锅炉                图8  高压热水锅炉
               
图9  立式横水管锅炉          图10  立式汽水二用锅炉
(5)锅炉的基本参数  
a、额定蒸发量(对于蒸汽锅炉)t/h
额定热功率(对于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MW
单位换算:0.7MW=700kW=1.0t/h
b、工作压力:单位为MPa    单位换算:0.1MPa≈1 kgf/cm2
(5)锅炉主要安全附件
a、安全阀  防止锅炉超压运行,压力超过就自动开启,压力正常后,安全阀自动关闭。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司炉工一般应每月进行手动试验。
b、压力表  显示压力就是锅炉的工作状态,提示操作人员采取措施。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c、水位计(水位表)  监视锅炉的水位。锅炉缺水易引发事故。
其他有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等等。
2、压力容器
利用一定的压力存储、分离、反应、换热液体介质的容器。
(1)含义: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结构:压力容器主要由壳体、封头、法兰组成。结构主要考虑承压。
(3)压力容器分类
a、按工作压力分类:
低压容器(工作压力0.1MPa~1.6MPa)
中压容器(工作压力1.6MPa~10MPa)
高压容器(工作压力10MPa~100MPa)
超高压容器(工作压力≥100MPa)
b、按使用材料分:
钢制压力容器、有色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三种。
c、按使用方式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四种。
固定式压力容器可分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换热容器、反应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可分为: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气瓶可分为: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对技术要求和监督有不同要求。
d、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
一类、二类、三类
危险性依次增加,一般根据压力等级和介质的危害性来区分,类别越高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性越大。
(4)压力容器主要参数:
a、设计压力(Mpa)
b、工作压力(MPa)
c、容积(m3)
(5)压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
a、安全阀:防止压力容器超压运行,压力超过就自动开启,压力正常后,安全阀自动关闭。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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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压力表  显示压力容器的实时工作压力,提示操作人员采取措施。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c、爆破片  是人为设置的压力容器上最薄弱点,一旦压力容器超压,爆破片破裂,使压力下降,与安全阀不同是不能自动关闭,只能更换。
d、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5)各种压力容器图片
         
图片11  储存容器                  图片12  分离容器
            
图片13  反应容器         图片14  换热容器
   图片15  氧气瓶      图片16  二氧化碳瓶    图片  17液氯瓶
               
图片18液氨瓶   图片19液化石油气瓶             图片20   氧舱
3、压力管道
利用压力差输送流体介质的密闭管状设备。
(1)含义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分类
a、长输管道: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GA类(跨省,跨国家)、GA1级、GA2级;
b、公用管道: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GB类(燃气管道GB1级和热力管道GB2级);
c、工业管道: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GC类,GC1级、GC 2级、GC3级;
(3)压力管道的组成
两大类元件:压力管道组成件和压力管道支承件
a、压力管道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等等。
b、压力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支吊架、支撑杆、导轨等等。
(4)安全附件  与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相似,安全阀、压力表、紧急切断装置。
(5)各类压力管道图片
  
图片21  长输管道             图片  22燃气管道
  
图片23热力管道             图片24  工业管道
4、电梯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和使用的一种建筑物内的交通工具。1852年世界上第一台电梯在德国诞生。现代电梯是在1903年美国人奥的斯发明防坠落安全保护装置后得到普遍使用,是依靠轿厢或梯级(踏步)输送人和货物的机电设备。
(1)含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没有参数限制。
(2)分类
大类一般分为
载人(货)电梯(垂直升降)
杂物电梯(只能载货,且对运行速度、提升高度、轿厢面积和高度有限制)
自动扶梯(梯级,倾斜角一般为300--450。)
自动人行道(踏步,水平或有一定倾斜角,一般≤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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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途分: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也可载人)、杂物电梯(不可载人)、病床电梯、观光电梯、专用电梯等。
(3)主要参数  额定速度(m/s)、额定载重量(kg)、层站数。
(4)主要安全保护装置(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是特种设备中最多的,乘人的设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各种电气联锁和保护装置等。
(5)各种电梯图片

  
图片25  电梯构造图                      图片26 无机房电梯
        
图片27观光电梯              图片28  乘客电梯
   
图片29病床电梯     图片30  载货电梯   图片31  杂物电梯
         
图片32  自动扶梯         图片33  自动人行道
5、起重机械
利用升降和平移机构,装卸、吊运重物的机电设备。
(1)含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分类: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也称立体车库)。
(3)主要参数:
额定起重量(t)、起升高度(m)、运行速度(m/min)、跨度和幅度(m)。
(4)主要安全保护装置  极限位置限制器(限位)、缓冲器、防风防爬装置、安全钩、超载保护装置等
(5)各类起重机械图片
     
图片34通用门式起重机(双梁)    简易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
  
图片35 通用桥式起重机(双梁)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单梁)
     
图片36门座式起重机     图片37  港口台架式起重机(码头吊)
         
图片38  履带式起重机            图片39  汽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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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40  塔式起重机          图片41  旋臂式起重机
6、客运索道
(1)含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2)分类: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滑雪、滑水场用,乘客在运行中不离开地(水)面
客运缆车(地面有轨道承载运载工具)。
   
图片42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           客运缆车
7、大型游乐设施
(1)定义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2)分类  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观光车类、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13类。
(3)主要安全装置  安全带、安全压杆、锁紧装置、制动装置、超速限制装置、缓冲装置、安全网(防护罩)等等。
(4)部分大型游乐设施图片

工      图片43   过山车
  
图片44   旋转直升机               图片45  高空脚踏车
  
图片46  碰碰车            图片47  赛车
8、厂(场)内机动车辆
国务院412号令已确定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行政许可,列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目录和相关配套政策总局正在制订中。如:电平车、游览用电动车等等。
  
图片48  叉车               图片49挖掘机
      
图片50  堆土机                图片51  装载机
     
   图片52  堆朵机       电瓶车(目前以大型游乐设施许可)
    三、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确立了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在努力争取特种设备的立法。
特种设备主要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
法律:现行没有单独的特种设备法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商品检验法》等。
(一)法规
1、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法规
(1)国务院34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7)《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点
(1)建立二项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建立了两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即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2)实现三个统一
实现三个统一,即监管主体统一、特种设备概念统一、内外制度统一。
《条例》实现监管主体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三定”方案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理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将有效制止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实现了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特种设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了特种设备的概念。
《条例》实现了内外制度的统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行为设立了严格的行政许可规定。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上海取消了外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进沪备案制度,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国内制造的特种设备还是国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按照相同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
(3)明确四方责任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改造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使用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质量要求,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职责和义务,对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二)行政规章
(1)质监局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质监局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建设部、质监局联合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
(4)质检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5)质检总局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6)质检总局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7)质检总局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8)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包含技术要求,相关管理规定等,并要求强制遵守的技术规章。通常是以文件形式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由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这些规范中往往涉及到很多技术内容,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有87个,准备到2007年建立起能基本覆盖所有八大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
1、安全监察规程类:主要内容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例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既有锅炉的材料、结构、焊接、检验等技术要求,也有文件资料(出厂资料、铭牌上应有的项目)、使用管理等一些管理性规定,综合在一起。这类规程还有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等。
2、技术检验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具体的特种设备检验要求、方法、程序、结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就有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种类、周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的重点,检验结论的依据以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包括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等。
3、资格认可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规定申请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是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由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定的依据。例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申请制造许可的基本要求,这类规则还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是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基本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4、监督管理规则类  主要内容是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申请使用证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四)标准
标准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领域实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特种设备是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特性,基本上都是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
特种设备方面标准包括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造标准、产品标准、安装标准、试验标准、运行标准、安全标准等等。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数量庞大,在用的有上千项。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主要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涉及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11项(浙江省有13项)具体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厂(场)内机动车辆制造、修理、改造许可;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核;二手设备销售转让登记。
范围: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使用。
方式:人员、生产场地、设备,管理和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所从事业务的要求。
目的:因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源关上从严把关。
程序:申请、受理、评审、审核、批准、发证。具体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规定在相应的网站上都有公布。
许可分级: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型式试验许可由国家总局实施;
特种设备修理、气瓶充装由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许可由设区的市质量技监部门实施;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国家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具体实施上国家局已将很多事项委托给了省级局。
资料:申请书(一式四份)
合法身份证明;
      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场地设施、人员等相关资料;
      质量保证体系(手册);
      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设计许可
(1)设计文件(图纸)鉴定:
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和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图纸)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审查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来实现,对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图纸)出具合格证明或者在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合格标记。
(2)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是通过对设计单位实施设计资格许可来进行控制,因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分为4个类别,10个级别,A(A1-A4)、C(C1、C2、C)、D(D1、D2)、SAD(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资质分为3大类,6个级别,GA(1-2)、GB(1-2)、GC(1-2)。
2、制造许可
分为单位资格许可和产品型式许可两种。
(1)单位资格许可: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实行制造资格许可证制度;同时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实行驻厂监督检验制度。
制造资格分级:
锅炉分为:A(参数不限)
B(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
C(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
D(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4个等级。
压力容器分为:A(高压容器、氧舱等)
B(气瓶)
C(铁路、汽车罐车等)
D(低压容器等)4个等级。
压力管道元件分为:2大级别(A、B),5大组(1-5)。
电梯、起重机械分为:A级、B级、C级。
大型游乐设施分为:A级、B级、C级。
客运索道不分级,只对生产的各类部件有资质要求,和压力管道一样都需要焊接等方式现场组装。
进出口许可。根据WTO的原则,内外一致,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境外制造企业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委托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设备检验,在设备安装前逐台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承压类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水位表、液位计、爆破片、各类报警装置等
(2)产品型式许可
对首台产品、特殊类型、超大型起重机和主要安全部件的生产实行型式试验和产品型式许可。主要指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
1)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电梯的控制柜、门锁、限速器等,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等实行型式试验的方式进行。
2)特殊类型如非标的电梯、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等实行型式许可。
3)对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的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的方式进行。
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新型号的首台产品。
3、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实施安装修理、改造资格许可制度;对安装修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4、充装许可
对充装单位实施资格许可。按照充装的介质来区分,无级别。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乙炔气。
气瓶特殊规定:充装单位必须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1)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2)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3)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4)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5、使用许可
对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在用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强化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嘉兴市范围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市本级由市行政办证中心窗口审核发证,各县(市)、港区由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港区办事处考核发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向发证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发证机关每二年进行一次审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11类,36项,不同的级别。
作业人员分类:
锅炉作业: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
电梯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机;
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机、 指挥、 司索;
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厂(场)内机动车辆:司机、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
特种设备管理:八大类设备的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省级、市、县级分级发证。
7、检验核准
对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单位资格许可、人员持证上岗、日常监督和检验工作质量抽查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监督评审等检验检测和评审活动的技术机构。目前分为综合检验机构、专项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检验机构三种。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资格分为: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7种(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3个级别,I级、II级、III级
8、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
这是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
范围: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造价小于50万元。
主体:锅炉房建设单位
方式:单位或个人合法证明材料(工商执照、代码证、身份证)、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单(一式三份)、设计图(平面、竖面、布置图,标明相邻建筑物用途和距离的图(一式四份)、锅炉总图原件;乡镇质监员确认,本市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市经济开发区在市局。
9、二手设备转让、销售登记
这是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由于从某种意义上讲与使用登记重复,不久有可能被取消。
范围:所有二手特种设备的转让、销售。
方式:转让前到设区的市局办理(嘉兴已经委托各县(市、区)局和办事处,确认设备合法性、安全性能、更改相关登记信息。
步骤和资料:首先携原使用登记全套资料,历年检验报告、使用证、登记表到原设备所在地县市局办理注销。
请市特检院对设备安全性能鉴定。
携原使用登记全套资料,历年检验报告、安全性能鉴定合格证明文件、转让合同,注销的登记表,填写二手设备转让登记表到转入地县、市、区局和办事处办理。
跨地(市)的应有移装证明。
下列二手特种设备不允许销售、转让:
(1)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3)未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4)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5)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10、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检验检测制度。检验检测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三种。都是法定检验(强制进行),应由生产使用单位提前申请,不申请或者不检验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验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
定期检验是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型式试验是指对特种设备整机(台)和部件实施实施的型式检验工作。
11、告知
不是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12、发证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目前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有些设备等级较低的行政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评审,以总局名义发证。主要是制造B级以下、安装、改造;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由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评审,以省局名义发证。
(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以下4项主要制度
1、执法检查制度
二名及以上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对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监察指令书。实施的主体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象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评审机构。
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是随机,重点是人员聚集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定期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单位、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设备的定期检查。
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布置的对某类设备或行业的专项检查,以及根据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举报的检查。
2、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界定: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存在问题,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4、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事故报告
报告主体:事故发生单位。
报告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
报告内容:
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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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概况。
报告方式: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还应直接报国家质监总局。
(3)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在立即上报的同时,应立即根据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进行救援和处理。救援和处理的原则是对人员实施救援,减少事故的危害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在不影响救援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现场,积极调动本单位和上级单位、邻近单位、相关单位和专业救援组织的资源,在本单位无法控制和救援前及时向上级和政府部门求援以及时启动行业和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4)调查组的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国家质检总局会同省政府,省局参加;
重大事故:省质量技监局会同市政府,市质量技监局参加;
严重事故: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县(市、区)政府,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参加;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
现行方式:严重事故由安监局代表市、县政府牵头,调查处理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
(5)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1)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6)事故处理和统计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的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收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
1)善后处理:死亡家属赔偿、伤残人员治疗、家属安抚等。
2)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分: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3)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组织调查组的单位批复)和存档。对相关责任
4)国家总局负责事故统计,并发布年度统计和分析报告。
(7)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和环节
1)违法使用常压热水锅炉和土锅炉。
近年来,常压热水锅炉和土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非法改装,承压违规使用。
2)压力容器
液化石油气罐区:大多泄漏引起燃烧和爆炸。2005年1月22日松江工业区日光铜业有限公司罐车卸液过程中发生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气分配中心储罐爆炸,造成死452人,伤4248人的事故。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1999年6月,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一台硫化罐因设备缺陷、联锁装置不完善发生爆炸,造成车间内职工2死1伤,给职工、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气瓶
工业气体气瓶绝不能混装、错装。例如:氢气里混进了氧气,即使不接触明火,也会燃烧、爆炸。在充装气体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气瓶的颜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应拒绝充装;气瓶漆色后不得任意涂改;使用时不可将瓶内气体用完,一般应留有不小于0.5Mpa的余压。
液化石油气瓶严禁违规倒气、超装。严禁充装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气瓶。
4)起重机械
简易升降机由于安全保护装置缺乏和安全状况较差,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易发生安全事故。
大型起重机是事故多发的设备,主要原因是超载、动载荷失衡、结构件断裂、安装和拆装作业不当、风力过大等,如上海沪东造船厂2001年在安装龙门起重机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
3、安全责任追究
主要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事故、重大违法等。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严重及以上事故就应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发生严重以上事故(包括严重事故)。
2)重大违法: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b.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c.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d.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e.评审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评审结果和鉴定结论。
3)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
a.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4)情节严重
a.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
b.妨碍监督检查的;
c.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d.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e.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f.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5)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下例情况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b.生产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出厂和交付使用;
c.生产、使用、检验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不报,作业人员发现隐患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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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检验机构出具虚假、重大失实;
e.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渎职;
f.生产、使用、检验单位拒不接受安全监察;
相应的条款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4、65、67、69、71、72、78、79、80、82、86、87条。
4、安全状况公布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布。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其他需要公布的特种设备情况。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及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坚持“以质量工作为基础,以全过程监察为手段,以使用环节为重点,以遏制事故为目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对特种设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根据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全国80%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是发生在使用环节,因此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重点,也是关键,特种设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发挥他的价值,设计、制造、安装是先天造就特种设备的品质,检验、维修、改造是后天保证特种设备的功能,只有使用才实现其内在品质的功能。
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主要方式:
1、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制度;
2、对特种设备实现使用登记制度;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现考核发证制度;
4、对使用单位实施以“三落实、两有证”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制度;
5、对新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实行监督检验,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6、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对违法违规行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8、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经过多年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践和检验教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就是“三落实、两有证”和“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1、“三落实”内容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无论企业大小,都应包括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基本工作管理制度,使用过程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运行、维护、校验、调试、修理、改造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落实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两有证”
特种设备凭证使用:
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承压类办理使用登记证,机电类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操作。
3、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正确使用:
•        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        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等及时校验和送校、送检,设备定期检验;
•        发现问题立即停用并及时整改。
日常检查:
•        操作工日常检查
•        管理人员每月检查
•        发现问题全面检查
精心维护:
•        操作工日常加油、清洁
•        维修人员按设备保养要求保养
•        重大修理改造请专业单位进行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特种设备的停用、转移、过户、报废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要求
1、施工告知
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包括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告知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施工告知。
方式:书面告知(浙江省有统一的格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到设区的市质量技监部门告知。嘉兴已委托到各县局和港区办事处,市本级在市特检院。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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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范围:锅炉、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方式:由国家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承担;承压类过程监督检验(包括耐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机电类验收检验。电站锅炉、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由国家级或省级检验中心检验,其它设备由嘉兴市由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承担。
3、使用登记
范围:所有特种设备。
登记主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方式: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合格后携相关资料到各县(市)局、港区办事处,市本级在行政中心办证窗口。
资料: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设备合法证明(随机文件、合格证明、安装质量证明、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安全附件和附属设施合法证明
      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管理和操作,操作人员应满足正常操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有省级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各类设备办理:
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        注册后发使用证。发电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由省级注册发证。
•        发电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由省级检验机构检验。
•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需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        气瓶由充装单位使用登记,嘉兴今年9月开始。
•        压力管道进行了注册,还没有正式开始发证。
•        市局委托各县(市)局和港区办事处办理。
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目前只注册登记不发使用证。目前采用的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其不是使用证。
•        由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嘉兴已经委托各县、市局和港区办事处办理,但实际操作暂时在市中心数据库)。
•        客运索道全面检验、大型游乐设施A类由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客运索道年度检验、大型游乐设施B、C类由省级检验机构检验。
•        进口设备型式试验由国家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        厂(场)内机动车辆发牌照。
4、定期检验
(1)锅炉:
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每年1次 :
检验结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停止运行。
内部检验:每2年1次:
检验结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停止运行。
水压试验:每6年1次(无法内检的3年,小型蒸汽和汽水二用锅炉2年):
检验结论:合格、不合格。
(2)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一年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1、2级,每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3级,每3年至少1次。考虑到使用的实际情况,一般由实施检验的检验单位确定。检验结论为1到5级,4级不发使用证,监护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检验周期(一般一年以内,不提高安全等级应报废),5级应立即报废。
耐压试验:每2次全面检验周期内至少1次。
氧舱:1年1次年度检验,3年1次全面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年检1年1次,全面检验汽车罐车(安全状况1、2级5年1次,3级3年1次),铁路罐车(安全状况1、2级4年1次,3级2年1次),罐式集装箱(安全状况1、2级5年1次,3级2.5年1次)。安全状况为4、5级的不能使用。
气瓶:一般3年,腐蚀性介质2年,惰性气体5年。
液化石油气瓶15kg及以下4年,50kg3年。
(3)压力管道
工业管道:
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可能委托检验机构进行)。
全面检验:1、2级每6年至少1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可延长至最多9年,3级每3年至少1次。检验结论安全状况分1至4级,1、2级注册发证,3级注册不发证,4级报废。
公用管道:由于多采用地埋,很难进行,目前正在探索阶段,尝试安全性能评估。
长输管道:外部检验至少每年1次,全面检验5年1次。
(4)电梯:每年1次。
(5)起重机械:2年1次,普查整治纳入监管的码头吊由于考虑到安全状况相对较差,目前暂时实行1年1次。
(6)客运索道:年度检验1年1次,全面检验3年1次。
(7)大型游乐设施:每年1次。
(8)厂(场)内机动车辆:每年1次。
5、移装、过户、停用、报废
移装:在同一县(市、区)注销和登记可以一次性办理,携原登记资料、使用证、登记表(卡)、监督检验报告到设备所在地县(市)、港区办事处质量技监部门办理。
异地移装,使用单位携原登记资料、使用证、登记表(卡)到所在地质量技监部门办理注销;请市特检院检验;携以上资料和监督检验报告到新使用地县(市)、港区办事处质量技监部门办理登记。
过户:原使用单位到当地质量技监部门办理注销,到新使用地质量技监部门办理二手设备销售、转让登记,新使用单位到当地质量技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停用:携停用报告(单位名称、设备注册号、停用原因、停用时间等,加盖公章),报使用地县(市、区)、港区办事处质量技监部门,抄送实施定期检验的机构(市特检院)即可。
报废:携报废报告(单位名称、设备注册号、报废原因等,加盖公章)报使用地县(市)、港区办事处质量技监部门办理注销,抄送实施定期检验机构(市特检院)即可。
7、特种设备使用年限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目前的安全技术规范绝大部分只是原则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不能修复的应报废。只有气瓶是有具体规定的。
气瓶:无缝气瓶30年;
      焊接气瓶腐蚀性气体12年,其它气瓶20年;
      液化石油气瓶15年。
7、使用单位义务
1)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使用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投入使用前办理告知、检验、登记;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7)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设备定期检验;
9)精心维护、正确使用(检查、维护、校验、记录)
10)发现安全隐患和故障及时处理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及时组织救援。
六、现场监督检查和长效动态监管
(一)现场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实施安全监察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1、含义与分类
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相关人员,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设备使用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三种方式:
(1)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随机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常规性监督检查。
(2)定期安全监督检查
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间隔时间,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周期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日常或者定期的监督检查。
2、现场监督检查实施主体
实施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乡镇质监员、行业组织。
(1)县级(含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实施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2)省级(含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的分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单位以及重点场所进行抽查。
(4)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的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大、中型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协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负责区域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
(5)有关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的自律管理和检查,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设备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
3、现场监督检查
(1)安全监察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参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其它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如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由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未消除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属于违反《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按《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自查和有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检查。
(2)质监员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质监员是代表乡镇政府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延伸和安全监察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1)检查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质监员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以“三落实、二有证”和是否超参数使用和非法安装、修理、改造。
a.协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
b.受当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进行专项检验;
c.代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企业互查等。
2)检查内容
①安全责任制:
重点是单位主要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是否履行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是否重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车间或班组负责人)、维修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②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a.管理机构和人员: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必须设专职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的安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企业规模较大或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最低应设兼职管理机构或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它单位必须设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b.管理制度:
基本工作管理制度,使用过程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特种设备一栏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制度及表卡。
c.技术档案:
1.        出厂资料: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
2.        监督检验文件: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3.        安装质量证明书;
4.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③落实定期检验:
制订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定期检验分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各类设备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这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④使用登记:
在用特种设备应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应有使用证并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压力管道已经普查,进入数据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应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场)内机动车辆应有厂车牌照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⑤持证作业人员:每个单位至少有一名持证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操作人员应满足特种设备正常操作和应急处理需要,以及适当的备用人员。
⑥现场情况:
a.特种设备数量变化(是否与台帐一致);
b.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
c.是否有非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情况;
d.是否有超额定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非承压设备承压使用。
e.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是否定期调试和校验。
f.运行和交接班记录。
3)问题处理:
对一般性问题当场指正,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如管理制度不完善、轻微的违章作业、未进行运行和维修记录等;对无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人员、无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备人员无证、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超额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等,应记录在案,立即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是为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实时)准确掌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态,发现并处置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动态监管的主体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象是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机构)、人员和这些单位(机构)和人员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活动,重点是特种设备使用环节。
嘉兴市在册的特种设备数量有近4.7万台,气瓶181万只,压力管道1300多公里,面对如此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正确和实时的中心数据库,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收集渠道,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协调的安全监察、专业执法、检验检测、乡镇质监员联动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才能增强安全监察的有效性,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1、动态监管的目标
a.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登记率应达到或接近100%,杜绝非法生产设备投入使用;
b.已登记特种设备定检率应达到100%(特殊情况除外);
c.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特种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并立即处理或停止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d.各类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基本得到确定,并实现不同层级的监控;
e.重特大事故结案率100%;
f.监察人员或协管人员对重大危险源、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低于一定安全状况等级以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比率要达到一定百分比目标;
g.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要达到一定百分比目标;
h.严重违章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并得到严肃处理。
2、工作的努力方向
a.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网络,充分依靠和发挥乡镇质监员的作用,信息反馈和处理及时;
b.建立数据更新及时、信息交换畅通、管理功能齐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c.监管重心下移、加强现场安全监察,确保违法违则行为、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
d.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e.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使用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
f.提高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能力,确保定期检验全覆盖和检验质量,积极及在用设备的安全性能;
g.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h.加强宣传教育;
i.达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
发表于 2013-8-26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3-8-2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辛勤付出
发表于 2013-10-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全面好深入哦。
发表于 2013-10-15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简单易懂,且很全面
发表于 2013-11-2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全面了,谢谢指导
发表于 2014-10-1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5-3-17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提供这么好的学习资料,回去好好整理一下,把部分与新法律法规不符的内容修改一下,就是一个很好的教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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