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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核定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储量是这样规定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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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经营(零售)店的经营面积核定储存量。凡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经营面积为10-2O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5O箱;经营面积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80箱;经营面积为4O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过1OO箱。烟花爆竹兼营店(专柜)销售的存放量不得超过2O箱。箱以出厂时包装上标重为准。
二、烟花爆竹堆放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堆垛存放时其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内墙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便通风、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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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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