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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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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更新

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更新,增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奖项!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结合我国《献血法》实施10余年来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状况,卫生部等3部门修订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奖励办法》较原办法扩大了奖励范围,除保留了无偿献血奉献奖、促进奖、先进省(市)奖外,增加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同时,也对部分奖项标准进行了完善,如“先进省(市)奖”评选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无偿献血公益宣传以及固定献血屋设置的要求。上述奖项将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号召个人、集体和有关部门积极投身到无偿献血工作中来,使无偿献血事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同时,《奖励办法》还增加了在表彰权限、程序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信息透明的工作原则和对无偿献血者的尊重与关爱。

    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活动,将有利于形成尊重和关爱无偿献血者,重视和支持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全社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评定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各省和军队有关单位上报的合格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同期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更新

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更新,增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奖项!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浙卫发〔2010〕23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我省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0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   省红十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无偿献血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奖;
     无偿献血促进奖(集体、个人);
     无偿献血奉献奖;
     无偿献血之江杯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含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明星奖);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三条   省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奖,用于奖励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和《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量比例达到100%,当地献血人群中相对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75%以上,当地新闻媒体播放宣传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每年达360次以上,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免费设置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或献血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3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其它形式长年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六条   省无偿献血之江杯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达360小时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明星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达1800小时的志愿者。
     第八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用于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
     第九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献血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采供血机构配合做好献血者表彰统计工作。
     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献血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省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由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分配名额至各市,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织逐级评审后上报。
     其它个人奖项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献血管理机构逐级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省级各项奖项。
     国家无偿献血表彰的评审标准和程序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二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外省在浙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原2003年8月29日发布的《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二)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无偿献血量可累加计算。
     (三)本办法的各类表彰奖项为荣誉奖励。集体奖项可作为精神文明单位评比时的参考,个人奖项可供其他部门参考。
发表于 2012-1-1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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