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分标准不科学。 JGJ59-2011标准中扣分设置缺乏科学依据,扣分标准经不起推敲且扣分的尺度难以把握。 仔细研究JGJ59-2011标准中扣分设置,其扣分设置分别有2、3、4、5、6、7、8、9、10分等。但为什么要扣这个分数,而不是扣那个分数,找不到解释。如“不能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扣5分”、“未设置淋浴室或淋浴室不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扣4分”,扣4分、扣5分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差别?像这样的扣分在JGJ59-2011标准中很多,但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更重要的是不少扣分标准不能一致,难以把握。如在有的扣分标准中规定“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扣10分”,而有的扣分标准中则规定“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扣5-10分”、“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扣5-10分”,前后不一致性,难以把握。如“5-10分”,是扣5分,还是6、7、8、9分或是10分在JGJ59-2011标准中也没有任何解释。 四、检查评定不全面。 JGJ59-2011标准的检查对象单一且片面,不能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全面的评价。 JGJ59-2011标准虽然规定其检查评定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评定”,但实际上它只适用于施工现场承包施工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评定,不能对施工现场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承包单位单独地进行安全检查评定。建筑施工现场绝大多数都是实行总承包施工的,施工现场不仅有总承包单位,还有大量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承包单位,JGJ59-2011标准把这些单位排除在外,就难以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的评价。更何况,目前有不少施工现场是由建设单位为主导的施工管理体制,把施工现场各个施工单位都纳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很有必要。 例如JGJ59-2011标准的19张评分表中都是以施工现场承包单位或总承包施工单位为评分依据的,即建设工程中标施工单位为评分依据的。如果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只能是某一个评分表或若干个评分表。如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针对脚手架工程的一张或若干张评分表可按标准中的评分要求评分,关键的安全管理评分表与文明施工评分表如何评分,是否将承包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评分内容也作为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进行评分,显然是不合适的。何况,JGJ59-2011标准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所以JGJ59-2011标准几乎不能对专业分包单位单独地进行安全检查的评定,更不能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评定。 很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表明,往往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分包单位,不能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是JGJ59-2011标准的一大缺陷。 在JGJ59-2011标准中,就是针对承包施工企业或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评价,JGJ59-2011标准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它的绝大多数评定只能是针对主体工程阶段的评价,施工开始阶段或结束阶段,该标准就不能进行全面的评价。 总而言之,JGJ59-2011标准只是对承包施工企业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主体工程阶段的安全检查评定,不能对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承包单位进行评定,既单一又片面,不能全面反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五、不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现状。 JGJ59-2011标准安全检查评定只是对检查时刻的状况评定,不能反映施工现场的真实现状。 JGJ59-2011标准的检查评分表中,大量地是反映检查时刻的状况,即检查人员当时看到的情况,如“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工作卡”、“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升降工况架体上有施工荷载或有人员停留”等都是动态的现象、当时的情景,这些现象时有发生,检查时可能看到也可能看不到,而看到时扣分,未看到时就不扣分,不扣分就意味着肯定了该施工现场的管理。也就是说,用JGJ59-2011标准检查最终形成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价结果只能表明是当时看到的状况评价,不反映安全检查前,也不反映安全检查后,所以检查结果是不真实的。比如,如果上午10点钟检查施工现场,其检查评定结果只能反映上午10点钟的状况,而不能反映上午10点前和上午10点后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更何况,在一个大型工地上,检查组只是对某个场角一处的检查,就是在同一时刻所看到的也不全面。 如果JGJ59-2011标准不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的现状,如何指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六、检查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 JGJ59-2011标准的检查责任主体不明确,不适用于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用该标准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评定工作。 JGJ59-2011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评定”,缺少主语,即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如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评定,将大大增加安全监管成本和不应付出的代价。如一般建设工程主体,要涵盖基本的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检查时必须对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所有检查项目逐个检查,上上下下检查一遍至少要花费半天左右的时间。如果万一哪一处没检查到,事后出了问题,谁的责任? 实际上,JGJ59-2011标准所列的检查项目,绝大多数应该是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检查内容,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该标准对其检查实际上代替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是职责不清的表现。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我们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就是用这个标准去检查的,既没时间和人力去检查,又不合时宜地代替企业去做的事,成为企业的“安全部”、“安全科”,到头来落个失职和渎职责任,给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套上了“紧箍咒”。现在许多事故案例中追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责任,就是从这些点滴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中错误的理念累计而成的,最终造成目前难以接受的错误局面。 因此,必须在JGJ59-2011标准中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获第三方评定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检查应该是程序性的检查,违规违章处罚的检查,可以另行制定相应的标准。总之,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查不适用于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