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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cb95815

工作中被强奸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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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4 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考虑考虑</P>
发表于 2006-3-24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脑袋有问题吧</P>
<>强奸又不是自己的错,人家也都受到惩罚了,还要折腾得非得全世界都欠你的干嘛呢,</P>
<>哎...虐待了自己也虐待了别人啊</P>
发表于 2006-3-24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适当的赔偿是必要啊!毕竟心灵收到创伤啊1</P>
发表于 2006-3-2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属于工伤,但可以向强奸犯追加民事赔偿!</P>
发表于 2006-3-2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反思!

应算工伤才体现法律的理性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发表于 2006-3-25 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精神赔偿只说吧!!
发表于 2006-3-25 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同志们不要咬文嚼字好不好,如果是你家姐妹受此之辱,你会怎么样啊?将心比心!</P>
<>中国的法律主要就是保护那些该保护的群体;你们在此还大显文采,悲衰!</P>
<>十个人有九个人说你是个坏蛋你就是个坏蛋,不用争议什么啦!</P>
发表于 2006-3-25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算工伤
发表于 2006-3-2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nio_tj_cnc</I>在2006-3-22 9:26:00的发言:</B><BR>
<>我们这经常有在工作中被强奸的,都没算</P><BR></DIV>
<p>你们那是干什么的?嚇死人!!!!!!!!!!!!!!!!!!!!!!!!!
发表于 2006-3-2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到从刑事的角度追究责任的同事提出民事诉讼</P>
发表于 2006-3-2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这是一个新案例!值得引起重视![em01][em01][em01][em01]</P>
发表于 2006-3-26 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Elvis</I>在2006-3-21 20:18:00的发言:</B><BR>
<>从感情上说,我也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但从法理上讲,有个小问题。大家看这句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STRONG>因履行工作职责</STRONG>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就是这个“因履行工作职责”,晨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遭受暴力侵犯不是因为其履行工作职责,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黄某侵犯晨阳也不是因为要阻止其履行工作职责,完全是因为色心所致。所以,暴力侵犯不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条件,也就没法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P>
<>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有人蓄意破坏公司内财产,公司当班的保安出面制止其破坏行为而遭到殴打致伤。这算不算工伤?可以算吧,保安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公司的治安,他是为了履行其职责而遭到暴力伤害的。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STRONG>因履行工作职责</STRONG>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所以认定为工伤应该没有问题。保安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履行其工作职责,而是躲的远远的,应该不会受到暴力伤害吧,工伤也就无从谈起。同样,晨阳的这个案例,如果其不是进行交接班巡视,或者说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她是不是不会受到暴力侵犯?很有可能是同样的遭遇,只要有机会,黄某一定会利用其他方法途径对其实施侵犯,所以“履行工作职责”只是这个案件形成的一种行为活动,而非条件或者原因,从这个层面讲,不认定为工伤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但到底对还是不对,谁也说不清了,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P>
<>个人的一点想法意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P>十分支持楼上观点。晨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遭受暴力侵犯不是因为其履行工作职责,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DIV>
发表于 2006-3-26 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算工伤!强烈要求给予当事人赔偿!
发表于 2006-3-26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工伤,可以用别的方式获取补偿
发表于 2006-3-2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不管怎么说:万一发生在你身边或是你的老婆,我强烈要求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06-3-28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9楼的说法,我觉得她应该走法律的路线,刑事也好,民事也好,都可以得到很好的结果,又何必绕个大圈子,非要走工伤这条路呢。不说是给政府出难题,就是认定工伤,不是还有好多程序要走吗,还不如走法律更快点。只要犯罪人得到惩处,相关方做出赔偿,这件事不就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吗?</P>
 楼主| 发表于 2006-3-30 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iyunde</I>在2006-3-22 5:56:00的发言:</B><BR>
<>这是个新问题,我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的不是太多,但由于工作的原因,曾经担任过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与劳动仲裁机构打过交道,也了解了一点有关工伤的基本情况和依据。本案中,女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手到同事的凌辱,身体和竟山都受到伤害。那吗在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这些都是广义的事故。事故是职工人身损伤的原因,一般应当要求其因果关系为必然因果关系,即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则不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的女职工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FONT size=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TRONG> </STRONG></FONT>》</FONT>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至于案犯在审理时,可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P>真是强!<BR></DIV>
<p>
发表于 2006-3-30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看了大家的留言,可谓各有各的道理,但认真考虑了一下,依我看,我们现在不应该讨论这个案例能否认定为工伤,而应该讨论这个案例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大家都知道,任何法律法规都是有个适用范围的,如果我们直接讨论能否认定工伤,就等于默认了这个案例必须以《工伤保险条例》作对照,就没发跳出这个框框去考虑问题了。
发表于 2006-3-3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工伤,工伤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造成的伤害不算工伤:</P>
<>1、酗酒</P>
<>2、故意自残</P>
<>3、自己违法。</P>
发表于 2006-3-31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依据工伤 进行赔偿,但不要定为工伤,如果是定为工伤,将对这位女同志是更大的伤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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