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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施工质量责任要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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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防设备网】讯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的消防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安排,并将消防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意见》提出: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意见》在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消防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不得评为A级景区星级宾馆
  《意见》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工作会商、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另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
  技校驾校纳入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学校、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意见》明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认真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此外,要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消防教育,各类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工程质量和审核验收终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意见》在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场所和小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高层住宅老年公寓福利院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意见》指出,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工作需要实施消防站建设和改造,对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改造。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对全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普查,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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