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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职业伤害和疾病率的计算时事故起数还是事故人数的讨论(OI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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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职业健康安全局关于事故的计算方法(即OIIR:Occupitional Injury and Illness Rate)先后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和有关安全部门的负责人,但是得到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美国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的职业伤害和疾病率是以100名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总计工作一年得出的工时数20万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何种规模的项目都可以进行相互比较,即用事故发生次数(人数)/年总人工时数*200000,关于到底是用事故发生的次数还是受伤或死亡的人数,各位专业人士们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但意见一致的是事故都必须是可汇报的事故(reportable),包括医疗处理、损失事故和死亡事故,至于用人数还是用起数,他们的意见就不一致了,今天偶然在看一本美国OSHA的书籍,上面提到了到底是事故的起数还是人数,请见附图。

个人认为无论用起数和人数都觉得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要是使用人数,那么死亡1人和接受医疗处理的10加起来不是太合理,而如果使用的是事故起数,那么有的事故一次造成10以上或更多人数死亡,再和3起医疗处理加起来的总和,这样总觉得不是很妥,不过不妥归不妥,如果都采取相同的算法,相比之下还是可以看出安全绩效的好坏,关键对比时计算方法一定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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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里的公式不就是说的人数么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yjames 于 2012-11-20 15:10 编辑

回复 2# stratovarius
Count the number of injury events, 我的理解是事故的次数。你说呢?
发表于 2014-1-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Number正好是对应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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