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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危化品仓库保管员和危化品操作人员的职责,十分感谢!!
发表于 2012-12-2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GZ-AH-16-2012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及分工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
物资供应部、销售部、外贸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在采购、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质量检验部负责协调在购进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
保卫部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准购证,及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生产部门(装置、车间或仓储、运输)负责各自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3.程序
3.1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化学品均属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
3.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3.2.1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由具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3.2.2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驾驶证”、“押运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证”等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2.4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须是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2.5 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未列名危险化学品或新化学品,应附交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鉴定书。
3.2.6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顶灯,并随车配备个人防护、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置器具。
3.2.7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严防外来明火,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3.2.8 装运剧毒化学品进出本市,需由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禁止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及另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3.2.9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违反配装规则混合装运。遇热、遇湿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
3.2.10 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设施,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
3.2.11 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乙炔等钢瓶)不得装运。
3.2.1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对装车的危险化学品严格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泄漏无法处理的不得承运。运输途中发现包装破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将车辆开到远离行人的安全地点,进行紧急处理,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3.2.13 液化气体槽罐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行业液化气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取得政府质量技监部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以及相关政府许可证后方可投用,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技术检验。
3.2.14 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仓库内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3.2.15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3.2.16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上午8时至下午4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3.2.17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专人随车押运,严禁搭乘无关人员或客货混载。
3.2.18叉车在装卸易燃易爆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3.2.19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根据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保持标志完整,堆放稳妥。
3.3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3.3.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罐区、库房、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有效证书的人员担任管理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劳防用品,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3.3.2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应有不少于两个的独立安全通道出入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应采用不发火材质的地坪。连接生产场所的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3.3.3 在库区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性质、危险性质、安全储存注意事项、消防和防护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仓库通道、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库房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3.3.4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应制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责任制》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3.5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使用不发火工具。
3.3.6 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入内。不准在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若必须动火时,应按相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3.7 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库储存。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储存。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3.8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等类别、特性,采取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储存方式。
隔离储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隔开储存是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3.3.9 根据仓库库房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分别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等规范、标准的规定储存。
3.3.10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订出定置管理图,限额、限量、定品种、定点存放,并应保持“五距”,不得超量存储,同时保证通道畅通。
3.3.11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3.3.12 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3.3.13 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汇报安全环保部。
3.3.14 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3.3.15 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3.3.16 储罐区防火堤及相关安全要求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规定。
3.4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3.4.1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采用经过政府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量生产,并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2年。
3.4.2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包装容器外部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
3.4.3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硫化物接触。
3.4.4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4.5 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3.4.6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照服务半径15m的要求,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并保持完好。
3.4.7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前提下,由生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4.8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4.9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相应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
3.4.10 领用危险化学品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搬运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3.4.11 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静止30分钟以后进行。
3.4.12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3.4.13 危险化学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3.4.14 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化纤衣服。
3.4.15 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3.4.16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3.4.17 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3.4.18 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3.4.19 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3.4.20 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3.4.21 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联系协同解决。
3.5 丙烯、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
3.5.1 丙烯、液化气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发表于 2012-12-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3.5.2 丙烯、液化气槽车、贮罐不得超其容积的80%,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露天贮罐采用降温措施,按贮罐压力变化而决定。
3.5.3 丙烯卸车按丙烯卸车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3.5.4 做好丙烯、液化气的设备、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火源和进料,禁止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3.5.5 丙烯、液化气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
3.5.6 认真做好从事丙烯、液化气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5.7 贮存液化气、丙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不准使用沸腾钢。
3.5.8 丙烯、液化气储存、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5.9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设备、管线必须接地良好,符合标准。
3.5.10 铺设在地下,液化气及丙烯管线要有防腐蚀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3.5.11丙烯及液化气的设备、仪表均要采用防爆型。
    3.5.12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或脱凝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3.5.13 丙烯及液化气的设施和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过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做好记录。
    3.5.14 液化气及丙烯的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与气密试验,并要保压一段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投用前需置换合格。
    3.5.15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丙烯的设备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客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3.5.16 丙烯、液化气所配齐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5.17 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丙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及日常维护整改。
3.6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3.6.1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3.6.2.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残液如系腐蚀品、毒害品、遇湿自燃物品、自燃物品、易燃液体或固体,必须加强管理,不准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3.6.3 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专人负责销毁。
3.6.4 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3.6.5 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3.6.6 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3.6.7 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购入后,验收必须有二人参加,查验数量、查看封口、有无残损破漏水湿,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3.6.8 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要设置专库、专柜、专人管理。严格按“五双”(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本帐、双人领料)规定办理。
3.6.9 氰化物、砷及砷化物及其他剧毒化学物品,领料单除领料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须经保卫部及主管副总同意后,才能领用。
3.6.10 各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剧毒、有害化学物品。领用单位需用剧毒化学药品时,用多少,领多少,如确有剩余须立即退回库房,并办理退库手续。
3.6.11 领用剧毒有害物品,确有剩余不退回库房者,如遇失窃应立即报告保卫部和主管领导;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有领用人及部门责任人负责。严重者、应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3.6.12 严格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把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检查水、电、门窗,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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