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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出事,众人埋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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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定华之死
    临时工“离奇”殒命,“老先进”羞愧难当:五道安全闸为何锁不住一道死亡之门?
    有些日子,在有些人,是“良辰美景”,在另一些人,却是“奈何天”。
    2月14日情人节这天,汉冶公司轧钢厂机修工王定华将人生永远定格在了35岁上。
    王定华的亲属回忆说,那天,他是高高兴兴出门的。因为1年前的这天,他成了这家西峡县纳税状元企业的临时工。按照规定,干满1年,他离“转正”就不远了。
    西峡县安监局关于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最终认定,惨剧发生时刻为2月14日8时50分。
    7时18分,王定华和同事袁金生从机修车间接到检修任务。8时10分,二人来到常化线车间检修抛丸机提升皮带。5分钟后,从常化线车间接到任务的抛丸机操作工袁小斌进入现场试车。三人清理完顶部钢丸后,王定华和袁金生站在东侧氧气包旁,袁小斌于8时30分返回操作室开动附属设备。附属设备运行约14分钟后,袁小斌又直接开启抛丸机,却不知此时王定华已开始维修提升皮带卷筒。等袁小斌听到袁金生呼叫停机时,王定华已被卷入皮带与卷筒之间……袁金生和袁小斌称,这期间他们试图与王定华交流均未获回应,原来,王定华有听力障碍,“估计对机器轰鸣声也不敏感”。
    “这起事故出得简直离奇!”汉冶公司党总支书记杜永真在接受采访时直摇头,“我们有五人作业制度和岗位作业规程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可以说有五道安全闸,落实其中任何一项都不会出这样的事。”
    这五道安全闸是否收紧,用汉冶公司安环部部长贾占胜的说法,“可以从事故处理结果窥见一斑”:本次机修,作业人王定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作业监护人袁金生,违反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未制止他人违章行为,且自身也违章作业,负直接责任,被厂方开除,并被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罚款6000元。作业确认人袁小斌,在连续开机前未进一步确认工作环境是否具备条件即盲目操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被开除并被罚款5000元。作业督查人程相利,安排工作疏于管理,履职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被撤职并被罚款3000元。作业负责人有三人——机修车间副主任赫新伟负直接管理责任,常化线车间主任袁宾、机修车间主任李向东负重要管理责任,各被罚款2000元,前两人还被撤职。
    不仅如此,因分别负有监督和领导之责,贾占胜和轧钢厂厂长符代砺、安全副厂长罗红涛分别被罚款1000元,汉冶公司总经理许少普、副总经理兼轧钢厂第一厂长张留柱分别被罚款2000元。汉冶公司因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不严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36条的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被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上述罚款决定均由县安监局作出,罚款上缴财政专户。
    汉冶公司是河南龙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集烧结、球团、制氧、炼铁、炼钢、连铸、模铸、轧钢、热处理于一体的钢铁生产联合企业。张留柱介绍,作为多年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汉冶公司一直强调“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是水中捞月”,自2009年以来,该公司消灭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煤气中毒事故,在安全生产方面最拿得出手的就是“安全生产五人责任制”。“现在出问题恰恰是因为这一制度环环脱节,这怎么得了?”张留柱说。
    如今的这一切,王定华都不会知道了。他位于西峡县丹水镇陈沟村王营组的家大门紧锁,残疾的父亲被大哥接到广州去了,精神障碍的母亲在二哥的瓦房里躺着,5岁的儿子被无业的妻子带回了娘家……他躺在山峦间的马眼河沟里,新春的梨花开得正好,山茱萸抽出了新枝,却都和他没了关系。
    临时工“离奇”殒命,“老先进”羞愧难当:五道安全闸为何锁不住一道死亡之门?
    “连坐”起风波
    新制度“试水”惹祸,被“曝光”千人激辩:罚款与死亡赔偿金该不该“人人分摊”?
    真正引起轰动的,并非王定华的死亡,而是围绕死亡赔偿金及罚款出台的新制度。
    最早引发争议的,是被率先报道此事的《大河报》援引的《致全厂员工的一封信——轧钢厂“2·14”工亡事故损失费全员分摊说明》。
    这封2月28日汉冶公司发出后即被贴在“百度西峡吧”的信上说: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763227元,减去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28700元,全厂员工分摊费用总额为734527元。总的原则是领导高于一般员工——第一厂长和厂长各分摊1500元,副厂长每人1200元,正副科级干部每人1000元。事故车间每名员工900元,其他车间科室每人620元。分摊办法从2月份开始执行,到7月份执行完,如员工要进行岗位调动或离职,要在发上月工资时将应摊费用一次性扣除。
    作为工亡赔偿和困难补助的641000元现金,汉冶公司已于2月16日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之后、事件发酵之前发放给王定华家属。汉冶公司总经理许少普说,公司从没有想将损失“从员工身上捞回来”,只是想借此机会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但鉴于“遭遇误解”,汉冶公司决定:除应上缴政府部门的罚款之外,“以经济杠杆调节安全行为”的新的安全制度暂缓执行,充分向员工征求意见并请专家指导后再定。
    责任制困局
    历经磨难取回“真经”,落地难进退维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进全员安全责任制的改革方向有没有错?
    所谓“以经济杠杆调节安全行为的新的安全制度”,在汉冶公司及其上级企业龙成集团高层看来,是历经磨难取回的“真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进全员安全责任制。
    龙成集团董事长兼安委会主任朱书成说,龙成集团当年从几万元起家,如今有了百亿元的家底,有时候明显感觉安全管理手段赶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怎么办?集团决定向国内同行业中的安全生产先进学习,派专人到宝钢、沙钢等行业翘楚取经,结果发现老大哥们念的都是“全员安全责任制”的经。
    在此基础上,龙成集团定下了“全员管理,人人有责”的奋斗目标:人人都要查隐患,根据隐患定措施,定完措施抓落实,靠检查形成回路,形成“安全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机制。
    知情人告诉记者,龙成集团经过10年左右的快速发展,体制与现状严重脱节,呈现出民企做大之后普遍具有的“大公司病”,暴露出来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都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
    其实,朱书成在龙成集团2012年12月1日向董事会作报告时,已经高调提出了“改革”二字。
    许少普说,在这样的背景下,汉冶公司也在整体改革。以经济杠杆撬动的全员安全责任制,就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2·14”事故发生之前的1月10日,在各科室、车间主任以上人员参加的该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大会上,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工作思路就获得了通过。“那次会议也是有奖有罚的,7名先进个人获得安全奖励,轧钢厂获奖2万元”。
    正式方案还在酝酿,“2·14”事故就不期而至。因为担心“祸不单行”,仓促之间,轧钢厂发出了那封信。
    当反对之旗被高高举起,民意在百度贴吧倾泻,批评之声在各大媒体刊出,这家民企改革的声音,就被迅速涌起的声讨强音压倒,微弱到了无人倾听的地步。
    “真经”怎么也会水土不服?
    “依我看,在全员安全责任制方向上的改革和探索是正确的,必须坚持。我们的问题出在另外三个方面。”龙成集团安委会副主任张立新说,“一是学习不到位,没有学到精髓;二是改革头绪过多,放松了对员工思想动态和正当利益诉求的关注;三是在向下放权过程中,忽略了宏观层面的集中管理和民主讨论制度。”
    许少普告诉记者,不止是那封信,他于2月底签发的汉冶公司《月度安全奖金管理办法》,也是被事故提前“催熟”的。
这份文件显示:未发生事故,全员享受安全奖;一旦发生事故,除依法依规严处外,还将按比例扣发安全奖金。
    贾占胜说,至于安全奖金的来源,原来是考虑拿出员工工资总额的1.5%,如今为慎重起见,这一方案暂停执行。
    “真经”需“真解”
    大难题大家献计,专业事专家支招:探索好制度也需程序合法、权责相当、动员先行!
    “我们知道改革没有一帆风顺的,可没想到这么难。”张留柱说,“不过再难也得改。”
    郑州大学教授周文顺的一番话,倒不妨视为一种鼓励。他说,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直缺少普适性的有效“抓手”。以经济杠杆撬动的全员安全责任制,不妨视为一种有益的探索。这种主动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积极性的新事物,尽管有欠妥之处,但不应视为异类,社会各界更应为之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使之良性发展,并最终形成示范效应。
    下一步该怎么办?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再好的探索、再好的制度也需程序合法、权责相当、动员先行!
    首先是程序合法。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武认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个公司可以通过制定章程、规章制度等进行管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样的内部规章,无论初衷如何,只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其制定就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还要进行事前公示,否则就将侵犯员工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西峡县安监局局长陈西川说,汉冶公司将责任转嫁给员工,当然是错误的。不过如果他们是以职代会等形式依法固定制度进行管理,并在安全管理上作出新的探索,也是应该肯定的。但即便如此,新制度也不应当溯及既往。
    其次是权责相当。汉冶公司炼钢厂转炉车间工人董少普认为,新的制度权利与责任相当。不管是以厂为单位,还是以班组、车间为单位进行考核,重奖和重罚要对等。
    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河南天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姚书长表示,汉冶公司希望以全员责任制形式提升安全水平的动机是积极向上的。目前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工资结构、增加安全绩效工资的方式来解决,以事实告诉员工,绩效考核是权责对等的。
    再其次是动员先行。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省冶金研究所所长罗春祥指出,全员责任制是挖掘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但如果准备不足、动员不够,反而会成为阻碍因素,应当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广泛动员,将良好的初衷变成美好的现实。
    中央党校哲学部副主任、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董振华认为,汉冶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工人生命安全,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也可以说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真经”。但正如《后西游记》里说的,“真经”还需要“真解”。建议这家民企以“真解”诠释“真经”,确保新的探索既能保障生命安全,又令员工满意。
发表于 2013-3-2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忘了么?三不伤害加了一条,”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你尽到责任了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提示】西峡龙成集团下辖的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轧钢厂(简称汉冶轧钢厂)因工人违规操作造成一名机修工被卷入机器当场死亡。但让员工想不通的是,厂领导竟将7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安监部门的罚款全部分摊在全厂员工身上。
    西峡龙成集团下辖的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轧钢厂(简称汉冶轧钢厂)因工人违规操作造成一名机修工被卷入机器当场死亡。但让员工想不通的是,厂领导竟将7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安监部门的罚款全部分摊在全厂员工身上。
    网传
    “分摊说明”引发不满
    昨日,记者在百度西峡吧看到这样一个帖子:《致全厂员工的一封信》,副标题为轧钢厂“2·14”工亡事故损失费全员分摊说明”。上面写道:2月14日,汉冶轧钢厂机修工王某在检修机器时,操作工违规操作开动提升皮带,造成王某被卷入滚筒与提升皮带之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共造成经济损失76.3227万元,全厂分摊费用总额为734527元(已减去对轧钢厂相关责任人的罚款28700元)。经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全厂员工分摊事故损失费,厂长1500元,副厂长每人1200元,正副科干部每人1000元。事故车间每位员工900元,其他车间科室每位员工分摊620元。
    “没见过哪个企业出工亡事故了,买单的却是工人,难道厂规比国法还大吗?”“员工上班所得的工资是给企业创造效益中很少的一部分,如今事故还让员工买单?这就是所谓的员工利益大于天,善待员工?”轧钢厂上千名员工看到“分摊说明”后,纷纷在网上吐槽发帖,表达对厂里做法的不满。
   记者调查

  事故让员工买单属实

  “照这么算来,钢厂老板岂不是不承担任何风险?”一位工人告诉记者,按照厂里的通知,分摊金额已经从2月份开始执行,到7月份所有分摊金额执行完,凡是分摊人员岗位发生调动或人员离职时,车间在造发上月工资时应将其所摊费用一次扣除。

  对此,汉冶轧钢厂负责人许少普告诉记者,这是扣发工资中的奖金,员工有意见很正常;轧钢厂这样做依据的是龙成集团2013年安全事故管理总要求: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赔偿费、上级安监部门罚款由事故发生单位全额承担,公司不再赔付。

  昨日记者拨打了西峡龙成集团有关负责人张某的电话。据张某讲,汉冶轧钢厂的做法欠妥,并引起了员工的不满和媒体记者的关注,龙成集团已经责令汉冶轧钢厂立即纠正这一做法。
    监管部门

  不合理也不合法

  昨日,记者就汉冶轧钢厂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采访了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局办公室李主任告诉记者,市安监局还没有接到西峡县安监局的相关报告,并称就此事将向局领导汇报并调查落实,然后给记者一个答复。

  李主任同时表示,汉冶轧钢厂由全体员工分摊事故损失费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关键是不合法。分摊事故损失费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纠正,或者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机构投诉、甚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稍后,记者拨打了西峡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的办公电话,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2月14日汉冶轧钢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机修工死亡属实。西峡县安监局已经第一时间向西峡县政府做了汇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员工质疑

    安全互保范围如何确定,是否该无限制扩大?

    有处罚的同时是否也该有奖励?

    制度原来没有,出了事就有了,是否太随意?

    其他人跟出事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需要为其死亡承担责任?

    各方看法

    汉冶公司炼钢厂转炉车间工人董少普:新的制度应当权利与责任相当。不管是以厂为单位,还是以班组、车间为单位进行考核,重奖和重罚要对等,明确假如本厂发生事故所有员工利益都受损,那么实现安全生产后所有员工能否都得到奖励,得奖比例能否与受损比例一致。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姚书长: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可以完善工资结构、增加安全绩效工资,以事实告诉员工,绩效考核是权责相当的,工资是要靠努力、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拿到的,消除大家简单地将奖罚与某一事故相对应的想法。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武:无论初衷如何,只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其制定就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还要进行事前公示,否则就将侵犯员工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西峡县安监局局长陈西川:该起事故查处工作由县安监局作出,事故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分配也是监管范围之一,汉冶公司将责任转嫁给员工,当然是错误的。不过如果他们是以职代会等形式依法固定制度进行管理,并在安全管理上作出新的探索,也是应该肯定的。但即便如此,新制度也不应当溯及既往。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冶公司总经理许少普目前表示,除应上缴政府部门的罚款之外,“以经济杠杆调节安全行为”的新的安全制度暂缓执行,充分向员工征求意见并请专家指导后再定。经济形势再严峻,也一不裁员,二不降薪,每年还要从节能降耗收益中拿出100万元单独设立安全奖。
发表于 2013-3-29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人出事,众人埋单”这种现象很普遍,领导都会一套“太极拳”,没事的时候只会喊喊口号,安全工作都是安全员的事,出事故都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从来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3-3-2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有制是万恶之源。
发表于 2013-3-2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一公司,不仅不用担事故风险,还发死人财。举一例子,某年某月某公司某分厂一车间发生一起高空堕落事故,一机修班长从3米多高处掉地面,头部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司进行事故责任追究,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该分厂厂长、分管副厂长、车间主任、副主任、班长、副班长、值班管理人员以及现场有关责任人分别按当月工资的20%扣罚,合计罚款9700元;另外,该公司业绩考核方案规定,分厂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罚分厂总工资额的20%,该分厂总人数有800多人,每月工资总额200万元左右,却扣罚了40万,每人平均分摊500元左右。累加起来,公司总共罚款所得409700元。而工亡职工的赔偿,按《省工伤保险条例》当年的规定,合计赔偿金额为25万左右。因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所以基本都由社保承担,公司另外补偿了5万元,还美其名曰出于“人道主义”。
    这样算下来,该公司为此赚了359700元。
发表于 2013-3-29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常见的
发表于 2013-3-29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是需要全员参加,但责任全员承担就有点过
发表于 2013-3-29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见过,也经历过,奈何!!!
发表于 2013-3-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个办法并不错,但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企业真正的问题在于居然没有交工伤保险,导致工伤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来承担,这是违法的行为
发表于 2013-3-30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事故条例对罚款有一些规定,象这种让全员分摊的做法确实不妥,法律讲究责权利对等,对任何一个员工来说,他并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去对他人的安全负责,即使他人安全我有责也只是在相关的岗位工作时有责任提醒和保护其它员工的安全,并不代表他要对所有的事故负责任。
发表于 2013-3-30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事前有制度,发生事故影响全员绩效奖,大家应该无话可说!如果是分摊损失,则说不过去!应法治而不是人治,考核方案、制度要讨论通过并宣传公示为大家所接受,而不应由厂长经理一人说了算!
发表于 2013-3-3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493号令,就一目了然了。
发表于 2013-3-3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明是企业的管理上出现严重漏洞,怪作业人员。
发表于 2013-3-3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大一个企业老总根本不懂管理。搞一个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与每个员工绩效工资挂钩的做法就对了嘛。谁不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查到就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这样就公平了嘛。不搞连坐。
发表于 2013-3-3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13-3-31 11:43 编辑

另外建议生产现场安装监控,成立监控中心监控作业现场作业人和监督人的一举一动。这叫操作者和监督人后面还有监督。另外这个公司的培训是不是跟上了呢??只强调制定制度,是否真正把对员工的安全洗脑做得比传销还到位呢??
发表于 2013-3-3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企在一个分公司出现事故后也会对该分公司的所有员工收入产生影响,其不失为一个全员触动的方法。但其也有制度规定如一年内或一段时间内未发生可记录事故的话全员发安全奖金的。
发表于 2013-3-3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企在一个分公司出现事故后也会对该分公司的所有员工收入产生影响,其不失为一个全员触动的方法。但其也有 ...
安全第一我第二 发表于 2013-3-31 11:49



    我最反感把外企的都认为是合理或者先进的。连坐制度不可取。否则法律规定的各负其责就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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