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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56号)是否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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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实施后,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按照新的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是否取消,不在执行了。谢谢
发表于 2018-7-14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longyueyin 发表于 2015-3-31 15:25
请参考安监总局40号令的解读,明确指出了 56号文的失效。

安监总局40号令的解读仅仅是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执行56号文,没提到别的是否还执行
发表于 2013-6-25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56号文件失效是在安监总局40号令颁布之后,现在肯定不执行了。
发表于 2013-6-26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危险源辨识、评估除了须满足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决策的要求外,还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主要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这是总局颁布的《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中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6-2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中国安全生产协会,2012.4)中的规定:
9.2.2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未有有关《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7)中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的主要要求: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认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具体要求执行。其思路是以某物品的实际量除以规定临界量的结果为计算元素,若所有危险化学品计算元素之和大于或等于1,即构成重大危险源;
2)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下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重大危险源认定,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相关规定开展;

真是搞不明白,文件名称完全一样,要求不一样,另外,如认为压力容器等属重大危险源,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明确要求不是可以了吗,还要使用其他文件补充,补充要求又不一样,还不规范,哎,准备吧,
发表于 2013-6-26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安监总局40号令的解读,明确指出了 56号文的失效。
发表于 2015-3-3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安监总局40号令的解读,明确指出了 56号文的失效。
发表于 2018-7-14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40号令的解读仅仅是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执行56号文,没提到别的是否还执行
发表于 2020-7-10 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5楼和6楼纯粹是对国家规定的一知半解。
发表于 2021-2-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也发现这问题,查到了,供后来人参考:已官宣失效
详见: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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