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317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主题
- 好友
- 帖子
- 日志
- 精华
- 分享
- 威望
- 点
- 魅力
- 点
- 经验
- 点
|

楼主 |
发表于 2013-6-2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中国安全生产协会,2012.4)中的规定:
9.2.2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未有有关《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7)中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的主要要求: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认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具体要求执行。其思路是以某物品的实际量除以规定临界量的结果为计算元素,若所有危险化学品计算元素之和大于或等于1,即构成重大危险源;
2)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下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重大危险源认定,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相关规定开展;
真是搞不明白,文件名称完全一样,要求不一样,另外,如认为压力容器等属重大危险源,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明确要求不是可以了吗,还要使用其他文件补充,补充要求又不一样,还不规范,哎,准备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