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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监总局56号文是否作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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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有两点比较模糊,请大家参与讨论:
1、现在好多注安考试辅导关于重大危险源标准判断时仍然采用《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发布后,56号文已作废了。
2、#0柴油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上,那么其罐区如何辨识,算不算重大危险源?
发表于 2016-3-9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目录的第100条。说明《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知道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已经作废!-----2016年3月1日
发表于 2013-8-31 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56号文不能说作废了吧
发表于 2013-11-1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去年的吗
发表于 2016-6-19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重大危险源。或者你计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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