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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关于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人员的职责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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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修改意见:
强烈建议第(三)和第(七)款中的“落实”修改为“监督和指导本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
理由:
1.由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落实,不符合"谁主管谁负责"这个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目前安全绩效好的欧美企业也把“直线领导责任”,“属地责任”作为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只是作为内部顾问的角色定位,负责帮助和监督各部门和各区域的管理人员履行他们的安全职责。这样才能最终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否则可能让不理解或不重视安全的人有借口推脱安全责任,认为安全只是安全人员的职责。这将导致安全工作开展困难。
2.如果企业对安全不重视或不理解,安全人员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时安全人员很难落实管理措施或整改措施,如果因为没有落实出了事故,这时责任由安全人员承担是很不公平的,这对安全从业人员来说是很不利的,积大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目前本人了解到的安全同行大多都是在抱怨,叫苦,有的在混日子的祈祷不出事的,有的失望转行的,有的希望能跳槽到重视安全的欧美企业去,但都去欧美企业,其它企业怎么办,再说欧美企业也没这么多职位供应啊。这种局面要改变,需要从法律上保证安全从业人员的本身的安全。
3.本人做了十来年的安全从业人员,以前在欧美企业,后来到了民营企业,也知道很多国企的同行,真的感觉差距太大,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对安全人员的定位,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安全责任的理解。希望新安全生产法出来后能有助于减小差距。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XiRa111 发表于 2014-4-1 19:14
又比如说:领导已经批准保障安全投入的使用单子,那安全管理人员不去投入使用保障安全;想节约出事了不追究 ...

这种情况只能追责这个安全管理人员人,他更适合去管理成本。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XiRa111 发表于 2014-4-1 20:49
是这样的。安全生产就是靠安全投入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安全费用是投入不是用来生产经济效益的?这是生产必 ...

没太看懂你想表达的意思,而且感觉跑题了,我这里是说职责,投入的事不多说了。
发表于 2014-4-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很好,希望多提。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很多同行在说新《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时都希望强制配备注安,这个期望本人觉得不太现实,根据个人理解,提了个关于安全人员的职责的,不知道能否实现,大家帮忙支持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zmx1981 发表于 2014-4-1 10:31
建议很好,希望多提。

一个名字只能提一次,有很多人提的话被采纳的机会高些。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多支持,不要让安全人员成为替罪羊,都去提这方面的意见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提意见的最后一天了。
发表于 2014-4-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提得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六、...................................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yujiu 发表于 2014-4-1 15:39
三十六、...................................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

后面专门增加了对安全人员的处罚,加上前面增加安全人员的职责,这是什么节奏?职责把我们困住了,这个罚则就只能针对这个职责了。安全同行们,我们要成为砧板上的鱼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行们,如果我们把它当成《不关我事法》,不重视、不理解安全的人就会把这个法里我们的职责当成他们说”安全不关我事“的理由!这对我们将是多么杯具的结果啊!
发表于 2014-4-1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修正案讲的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怎么扯到安全管理人员头上呢,两者是有主次区别的;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都要追究责任的。。。
发表于 2014-4-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主次履行职责情况?主要负责人未其履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其履职;上级领导责令限期改正又不听不整出事了,这种情况两者都要追究责任是应当的。。。反之,主要负责人未其履职那就只追究领导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XiRa111 发表于 2014-4-1 18:35
这个?修正案讲的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怎么扯到安全管理人员头上呢,两 ...

1.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处罚,安全管理人员也有处罚,请看下面这部分增加的内容:
三十六、...................................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没错,但刑法没有细到说安全人员是负责落实企业的整改措施还是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如果《安全生产法》定下来安全人员是负责落实的,如果因没落实结果出事了,是否这项职责就成了判定安全人员犯罪的依据?如果《安全生产法》定下来安全人员是监督的,如果因没落实出事了,是否判落实责任人的罪,至少监督不力的罪要小很多吧?



发表于 2014-4-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比如说:领导已经批准保障安全投入的使用单子,那安全管理人员不去投入使用保障安全;想节约出事了不追究安全员那还追究领导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XiRa111 发表于 2014-4-1 19:00
按照主次履行职责情况?主要负责人未其履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其履职;上级领导责令限期改正又不听不整出事 ...

1.我主要是想说安全人员不应当承担落实整改的职责,这是单位负责人和问题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安全人员只是监督和提供专业支持的。如果法规定下来安全人员负责落实整改,那就可能造成安全人员推不动安全工作的情况,结果出事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2.我的意见是所有人没履职都应该追责, 履职了就不应追责。但安全人员不能去承担不是他们的且承担不起的职责,那是吃力不讨好的。
发表于 2014-4-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安全监督与企业的安全监理及中介机构的监管都不同的?企业的安全员既监督又落实措施过程;而政府中介的监督看的是落实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XiRa111 发表于 2014-4-1 19:36
政府的安全监督与企业的安全监理及中介机构的监管都不同的?企业的安全员既监督又落实措施过程;而政府中介 ...

你说的这种观念就是我希望要改变的,企业的安全人员定位应该是内部顾问的角色,这样才是真的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这种观念的改变要通过《安全生产法》来明确。
发表于 2014-4-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的。安全生产就是靠安全投入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安全费用是投入不是用来生产经济效益的?这是生产必须要花的费用,这也是规费按国家的规定来办足额投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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