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56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主题
- 好友
- 帖子
- 日志
- 精华
- 分享
- 威望
- 点
- 魅力
- 点
- 经验
- 点
|
谁主管,谁负责
在不少政府领导的头脑中,一直认为安全生产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一些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主动作为甚至不作为。安法专门在第九条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通过明确“行业、领域”,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同时,通过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一步强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在第六十二条进一步突出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样,享有进入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等调查取证权,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发现事故隐患后的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置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第六十七条同样赋予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断电的行政措施权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