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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哥原创】只见“失职追责”,未闻“尽职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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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ly135672 于 2015-8-31 10:15 编辑

只见“失职追责”,未闻“尽职无责”
——对天津瑞海危化品爆炸事故的粗浅反思

这几年,我国的安全监督管理趋势是很明显的——“由松到严”、“由点到线”、“由浅到深”、“由业余到专业”。
      简单讲,以前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尺度把握没现在这么紧,调查处理权限在地方、甚至在单位,后来有了安监总局挂牌督办,有了重大事故提级调查等,安全监督管理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社会进步而变得越发严格起来;
      以前出事,处理责任人一般也就限于出事的企业里,比如上海市胶州路大火,开始发布的责任人就是无证电焊工,后来随着“深入调查”、舆论压力增大,才把责任追究到了区里(我讲这个事还是尽了小心的,不敢言辞随意);那次事故的社会影响力也是很大的,死亡58人,地点是在大上海,而且还是世博会刚结束没多久,搞得世博会的庆功都没法进行。再看天津这次,当然死亡人数更多,但是事故调查速度、责任追究“高度”都大不一样,责任已经从以前的“点”(我举这个例子不准确,其实胶州路大火已经是“线”追究了,只不过“线”没有现在长)到“一查到顶”的“线”追究了;
      以前出事,事故的调查也就到比较明显的层面,比如持证、合规,但天津这次我们追到了很深的层次,比如国家消防机制、港口的机制、化学品的危害、其他城市的反思、安评和环评的追究,及至反腐的高调、突然突出(杨栋梁的突然被查),充分说明了安全事故早已不限于“四不放过”的浅显层面了。我们曝光的,不再仅仅是现在,还有历史;我们追究的,不再仅仅是现任领导,还有退休人员;我们反省的,不再仅仅是如何预防类似事故,还有机制……
      甬温线事故,应该是比较容易记住的。因为这起事故发生后,现场试图“就地掩埋”出事车辆,引得舆论一片哗然。那时,我感觉某些领导的意识还处于“过去”,连“保护现场”的基本原则都不遵守,这是行政权大于法律的错误意识。后来的大事故,这种情况就基本上没有了(小的不好说)。事故出来后,因为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出现,曝光率大大提高,而我们现在的新闻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所以大家对于事故的基本处理已经比较专业了。当然,这限于领导层面,不包括这次危化品的错误扑救这种技术层面。技术上我们还是短板,这和机制有关。

这几年,“追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的越发明晃晃、越发锋利。“失职追责”让很多人心有惴惴、寝食难安。
      这个很明显,我都没必要举例说教。以前搞的定的事,现在搞不定了;以前大家为了坐得稳、升得快,拼命把“没关系”变成“有关系”,编织复杂的关系网,出事后“有关系”的也就“没关系”了。现在不行——位置再高,该有关系就有关系;是否已过去,该有关系就有关系;退不退休,该有关系就有关系……
      以前法律这把刀有点“钝”,还有一些“缺口”,有时候在某些人看来就是“装装样子”,很多人便“肆无忌惮”起来;现在法律这把刀磨的快了,缺口没了,就开始清算了。一刀出,那落地的人头可不是“装装样子”了。那么,以前犯过错误的,既没有后悔药可吃,更没有穿越改正的可能,如何不惴惴难安?前车之鉴,后来者如何不心存敬畏?当杨栋梁突然被查的消息传出时,多少人脊背发凉、噩梦不断?未来的工作里,怎能不常常出现这血淋淋的画面?很多人必然是“步步惊心”。

未来,“失职追责”应当慢慢向“尽职无责”过渡
      “乱世用重典”,这个没什么错的,现在事故后的“严查严办”也让很多人感觉“大快人心”,这样想是无可厚非的,犯错担责也是法治的要求。然而我们冷静的想想,这些被“调查”的领导,并非都是愚不可及或尸位素餐的;即便是现在尸位素餐的,以前的他们也不是这样的。很多人可能是某方面的专家,很多人可能曾经理想高尚、心存良善、兢兢业业、成绩斐然。然而,因为“失职追责”,他们的才能和经验也就随之一起断送了,这不也是国家的损失吗?我这么说,并非为他们开脱,有错误就要惩罚,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我只是感觉有些可惜,国家培养他们,花了那么多代价,就这样葬送了。比如说杨栋梁,大家肯定也都去看过他的介绍,可惜了那么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可惜了他对化工专业的熟悉。
      其实,我们应该想想,我们为什么追责,不仅仅是为了处罚犯错的人,也不仅仅是为了警示将犯错的人,还有达成“安全”这个终极目标。所以,“失职追责”是一把高悬的剑,但我们其实不希望它挥来挥去。
      现在,天津的事情,“抓人”后就是铺天盖地的报道,跳楼的那一位,除了可能怕“追责”,可能与这扑面而来的信息也有点关系。但我没有看到对这件事故中“尽职无责”的报道。我感觉,“失职追责”的报道给人的是警示,如果这时候同时也有“尽职无责”的报道,那么给人的就同时还有“希望”和“鼓励”。
      我们的法制在逐步完善,法律的精神除了处罚有罪者,应该还有保护无罪者;除了警示的作用,应该也有正面引导。我们的工作,应该从不安全到安全过渡,应该从被动安全到主动安全过渡;我们的责任,也应该在“失职追责”的同时,引导“尽职无责”,让“失职”的人越来越少,“尽职”的人越来越多。因为失职少了,尽职多了,事故少了,安全多了,所以“失职追责”才会慢慢向“尽职无责”过渡了。

后记:
      最近一直想写这个题材,但是怕写不好,更怕“犯错误”。今晚终于落笔了,但现在胆颤心惊的。诸位如果发现我写错的地方,请务必告知我,我立即改。版主或其他审核人员如果认为发出去有问题,也请果断退回吧。
我其实主要是想呼吁“尽职无责”,以使我们安全人可以在尽职尽责工作之后,不必担惊受怕被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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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到什么地步算尽责,没人能说得清,安全责任应该有个边际,但现实往往无限扩大了。
发表于 2015-9-7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才叫做尽责了?首先讲培训:你组织了所有人参加过培训,所有人考试都在90分以上,应该算合格了吧!所有的资料都齐全,但是检查时,抽查了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有人说没有培训过。是不是叫做培训不到位。而培训不到位能说明你尽职了吗?在安全隐患排查时,你能保证所有隐患都排查出啦吗?排查出的隐患都得到控制吗?若不能,能说明你尽职了吗?
发表于 2015-9-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尽职无责",什么叫尽职,按结果来看,不出事就是尽职,出了事就没有尽职,不过尽职了是否就一定不出事?

点评

对,出事情后,就没有尽职到位的。现在就是这么管的  发表于 2016-4-7 11:11
发表于 2015-11-8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在进步,我们也要跟着进步!安全靠大家
发表于 2015-9-24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好比在问坦白,要坦白到什么程度才算坦白?这个尽职是个相对的概念,免责也是个相对的概念;没有让你去追求绝对的东西。。。当然,你坦白得越多越好;你尽职得越多越好。。。
发表于 2015-9-1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职无责   是  安全人的希望      作为基层安全人 如果没有遇到好的领导  你在尽职   他在买好 并从中左右搅拌  这其中有多少心酸  一路走来  领导锻炼了我   我不会在像以前那样  尽职尽责  

点评

遇到不好的领导,心酸和心堵是免不了的。  发表于 2015-9-16 10:42
心酸  发表于 2015-9-15 17:00
发表于 2015-9-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尽责了不一定就不出事故,不尽责肯定出事故。但同样出了事故,在处理了应区别对待, 失职追责,尽职无责。否则搞安全的同仁时刻都在如履薄冰
发表于 2015-8-3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监管领域现在是责任无限化,追责扩大化。

点评

你给它配核武器,它不想管(心不在安监)、不会管(不懂专业)、懒得管(慵懒散)、不能管(有后台)、不敢管(保护伞)、不屑管(家里上千万),也是没用的。  发表于 2015-9-1 10:36
我也有这个担心,搞得大家都不敢工作了,就想着怎么能不摊上事儿  发表于 2015-8-30 20:50
发表于 2015-9-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
发表于 2015-9-1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工作,应该从不安全到安全过渡,应该从被动安全到主动安全过渡;我们的责任,也应该在“失职追责”的同时,引导“尽职无责”,让“失职”的人越来越少,“尽职”的人越来越多。因为失职少了,尽职多了,事故少了,安全多了,所以“失职追责”才会慢慢向“尽职无责”过渡了。
发表于 2015-8-30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很有深度,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从企业里面做起吧,尽职的奖励,失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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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们都认为干好是你应该的,没有奖励的;反之,干不好就是你失职。  发表于 2015-9-7 11:31
从我待过的单位看,奖励很难做到  发表于 2015-8-30 20:49
发表于 2015-8-3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好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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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支持  发表于 2015-8-30 20:49
发表于 2015-8-30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是期待尽职无责的到来,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个人,大家都能把自己的“安全职责”做到真正落地,安全事故还会这么多吗,“变要我尽职到我要尽职”是个重要的前提。国家、企业、个人都还在路上......

点评

确实,我们还有很长的路再走,我感觉现在全民意识落后于法律,法律落后于现实  发表于 2015-8-30 22:20
发表于 2015-8-3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其实很多安全的中介机构根本没有独立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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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从确立时就是变质的吧  发表于 2015-8-30 22:21
 楼主| 发表于 2015-8-3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公司邀请了中国安全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先生培训新安法,讲的主要内容就是“责任”。他也提到了刑事责任在扩大。后面我好好总结下,争取写点东西出来。
发表于 2015-9-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尽职无责,首先要确认安全是不是绝对的,个人认为安全是相对的,如果顶层设计出了问题,那所有的系统都在一个不完善区间内运行,

举个例子,交警有尽职无责或者出事故要追责的吗?  安全是一个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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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相对的,是可接受的风险,这个基本上都这么认识了。  发表于 2015-9-1 10:30
发表于 2015-9-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参加过会议,结束时主管领导也说了句“尽职免责”,我就呵呵了,希望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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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这个大环境里,恐怕不会谈尽职无责,尽职了也会有责。  发表于 2015-9-1 12:28
发表于 2015-9-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错,支持一下。确实应该宣传一下尽职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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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支持  发表于 2015-9-1 15:18
发表于 2015-9-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emanwei 于 2015-9-1 14:27 编辑

应该说楼主这篇文章代表了不少安全人的想法吧,写得挺有深度的,赞一个。但是,个人感觉,“尽职免责”在现阶段来说,估计还是比较难实现。如何去判定已经尽职(定性?定量?),好像也不容易扯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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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法律法规给出准绳了,现在新安法已经给出了7条职责,如何把这7条职责具体化、量化是应该考虑的。  发表于 2015-9-1 15:19
发表于 2015-9-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的问题,有时侯难定量,甚至定性都是个问题,谈何“尽职无责”。比如说,未有效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样的结论,你能给出你已经100%尽职证据吗?

另外,本人认为,这里提到,“杨栋梁突然被查” 这一论据并不妥,跟是否尽职没必然联系,应就事论事。

点评

杨栋梁的例子是想证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突出的反腐论调。  发表于 2015-9-1 15:23
多谢宝贵意见,确实现阶段还没有到大谈“尽职无责”的时候,但是我认为凡事都应该奖罚分明,法律能给出“罚”的标准,也能给出“不罚”或“奖”的标准。比如,我们很容易判断违反交规和符合交规。  发表于 2015-9-1 15:22
发表于 2015-9-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9342365 于 2015-9-1 15:12 编辑

小白鼠养肥了就是拿来实验的,韭菜长高了就是要拿来割掉的
反过来看,那个养小白鼠种韭菜的他们的动机、目的是什么,这很重要...

有部电影叫谎言的世界,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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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推荐,我会找了看看  发表于 2015-9-1 15:17
发表于 2015-9-1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有伙计已经提到安全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所以,隐患永远存在的,事故就可能发生,发生事故后,从业安全的人能免责?设备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些,能全部发现改善?这是伪命脉题,是个美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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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赞同!  发表于 2015-9-7 11:37
发表于 2015-9-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深度的思考,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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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支持  发表于 2015-9-2 22:17
发表于 2015-9-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人的思考惯性,“出了事,就得有人负责”!谁来负这个责???相信大家都知道。而用来负责的这个人是不是尽责了,有人关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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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人权  发表于 2015-9-2 22:17
发表于 2015-9-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尽职免责,是不是更贴切点,尽职也不能是无责,我们本是从事的职业决定我们肯定是有责任的,无责是不太现实的,只能对事情或事故来说,你能尽到的职责都到位了,所以就免去此次事情或事故的责任,不予追究。一家之言,贻笑大方,呵呵~~
发表于 2015-9-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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