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 指导目录(试行)》意见的函 管三函〔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司组织起草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或“监管三司”栏目下载,网址: www.chinasafety.gov.cn),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9月1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青松,010-64463240。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015年9月6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 (试行) 序号 | |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试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 | 发现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证据。 | | 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 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派监护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 | | |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经HAZOP分析、工业化试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 | | | | | | | | | | | 涉及液态烃、环氧乙烷、液氨、液氯、硫化氢等物料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 | | 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态烃等危险化学品。 | | | | 油气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万m3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还应设温度指示仪; (5)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7)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8)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连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连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 |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校验。 | | 液化气体球罐进出物料管道未设置自动和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不能保证在现场和控制室都可实现紧急切断。 | | | | | | | | 未将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收集整理齐全,并根据其危险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规定。 | | 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 | | 企业管理层缺乏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人员,不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业务。 | | | | | | | | 在工厂内设置职工宿舍或施工人员住在厂区内部,控制室面向装置一侧有玻璃窗。 | | | | | | | | 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 | | | | | | | | | | | | | | 存在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区域,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器材和设备。 |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
注:1.本指导目录试行期为2年,第1条涉及的“仪表操作人员”的上岗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特点,制定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标准。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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