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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安全生产新趋势构建执法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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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ingyingshen 于 2015-12-11 15:30 编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新法的出台实施,进一步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也显示了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也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安全生产的新趋势,构建安监执法新常态是我们需要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需要探索的新课题,作为基层安监执法工作者,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新安法。
    一认清安法修改后安监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安全生产法》的的修订首先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如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的措施;其次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安法修改后进一步强调了对安监执法工作的限制性规定,如规范了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行为、 规范了安全监管部门事故查处行为、 强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对安监部门及人员履职的责任追究。
  以上是新安法对安监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面对新要求,新挑战,如何构建安监执法“新常态”,笔者认为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造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新常态。
  新安法本着重典治乱、严管重罚的精神,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要求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要严肃追责。落实这些规定,就必须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管重罚常态化。
  (一)始终做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形成企业不敢违法的新常态。(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
  我们应当把执法作为安全监管过程管理的核心手段。法律的权威是需要通过执法来进行彰显的,执法不是安全监管的目的,但是一定是达到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的最根本手段。
  按照新安法分类分级监管要求,严格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到执法监管全覆盖、日常化,形成“露头就打、见芽就掰”的高压态势,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二)把法律法规的“笼子”扎细、看牢,形成企业不能违法的新常态。
  以新安法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应加快修改完善配套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将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和重点时期督查常态化,将“四不两直”、突击暗访常态化,及时发现企业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三)注重放大执法效果,形成企业不想违法的新常态。
  大力推广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检查一家企业,教育一片企业,督促当地同行企业举一反三限期查改隐患,执法部门做好巡回督察和回头看,对自查自纠不到位的,严肃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汇聚各方力量,打造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新常态。
  (一)努力构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新常态。
  新安法规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交叉重叠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形成部门齐心、密切配合的安全监管新常态。
  (二)充分利用“联合执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综合监管新常态
   安全生产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领域,要把各行各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都管好,仅仅依靠一个监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运作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对一些错综复杂,深层次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如果执法打击不力,将导致企业无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容易酿成重特大事故,而且如果单靠一个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实施行政执法,往往收效甚微,只有借助与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平台,联合几个相关部门共同执法,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其次、联合执法、两法衔接可以从制度和措施上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使部门的执法行动上升为政府管理行为;有了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大大提高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速度、制止力度、制止效果和查处效率;有了司法机关的先期介入和后期跟踪落实,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阻碍查处工作和暴力抗法的事件将会减少。难执法、执法难和执行难等问题也会得到较大的改善,从而提高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惩处力度和效率。
   有了以上的明确认识作为“新常态”下执法工作应当怎么具体落实,个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一、形成转变执法理念、执法认识新常态。
   改变过去的单纯为执法而执法的观念。应当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突出热情服务在对企业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安全发展”。 
  二、 形成转变执法认识的新常态
   由“执法就是处罚”向“执法就是服务”的工作思路新常态转变。认识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的根本目的在于监督、指导、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以查隐患、促整改,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为重点,正确处理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 形成转变执法监察模式的新常态
   由以前的选择性、随意性执法转变为严格执行标准化、规范化执法新常态,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为基层编制执法纲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完善包括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在内的各类执法文书。出台分级分类监管意见、执法监察计划编制导则、执法文书使用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实务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为基层统一规范执法提供正确的指导。
  四、形成安监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新常态。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是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效履行监督与指导左右的关键,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而且也直接决定着政府是否能够科学、规范、有效地履行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指导的职能,针对目前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建议改进执法业务实训制度。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培训制度,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培训常态化,克服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上的形式主义。加强执法人员执法实务培训,尤其是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培训的重点放在最基层的一线执法人员,突出执法监察实战技术的培训,防止以理论对理论、从课堂到课堂,而不是直接到企业现场执法示范的空洞说教。
  五、形成执法者角色转变的新常态
    由原来的“警察”式的管理方法,转变为“监管者、培训者,顾问式,以及推动者的”角色转变。由以前被动监管的执法方式,转变为“预防式、前瞻式”的执法方式,转变为 预先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工作,进而决定采用何种执法方式的转变。
发表于 2015-12-1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现在政府部门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我们这里井口只要出个死亡事故,井口就得停半年
发表于 2016-6-1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理论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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