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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多少“误解”在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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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中,好多意想不到的伤害都应当认定工伤。比如,参加员工旅游摔伤、在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送完孩子上班途中被车撞伤……近日《工人日报》刊发报道,用真实案例向读者介绍了诸多易被误解为非工伤的伤害。

其实,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丰满”的法律规定难以抵挡“骨感”的现实困境——就在上月,陕西西安中院判决认定了一起工亡案件,西安一保安中心的一名保安,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货车撞死,交管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主责。很明显,王某的伤害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者无责”等认定工伤的情节,但当亲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当地人社局认定后,王某所在单位却依然“误以为”不属于工伤,直到事发一年半后,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死者家属才为其讨来个工伤的“说法”。

统计显示,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给予受伤劳动者工伤待遇,恶意利用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故意误解“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情节,坚持把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全走一遍,不走完绝不罢休,甚至对劳动者或其家属扬言“拖死也不赔偿”。

在用人单位“搅局”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最长可以达到1286天,也就是3年多,这还仅仅是理论上的时间。实践中,花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最终获得工伤待遇的案例不在少数。

与用人单位对工伤恶意“误解”相对的,是劳动者一方无意的“误解”,不少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并不十分了解,对类似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等法律条文,往往说不清。权利是需要争取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劳动者了解并主张权利尚且可能遇到用人单位的各种阻挠,如果自己不关心不主张,工伤权利显然很容易落空。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不少工伤认定机关的“误解”挡住了劳动者工伤权利实现的现象。在这类案件中,不少是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认定工伤,可工伤认定部门持反对意见,有时甚至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依然与法院“顶牛”不愿为劳动者认定工伤。本来该充当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者的执法者,却因为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而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障碍,着实让人意外。

凡能纳入工伤“法眼”的伤害,通常都很严重。无论是最低级别的工伤10级,通常意味着缺三四个指节、嗅觉丧失等,还是最严重的1级伤残,意指高位截瘫、失去活动能力等伤害,对伤者及其家庭来说,一定是身心俱损。因此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最不该被误解的一项劳动权利。任何一项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是否被认定工伤,常常关系到劳动者后半生的生活。

如何减少对工伤中的“误解”?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院的公正司法外,劳动者自身首先要明白起来,对哪些是工伤,哪些非工伤要有清楚的认识,以免让本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却“自认倒霉”。同时,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准确执法是减少误解的重要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对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司法程序的行为予以严惩,不能让这些用人单位以“装傻”来逃避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6-1-2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那么多还是没有怎么去界定工伤 也有没案例给大家 。。。差评。。。
发表于 2016-1-2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顶楼上的
发表于 2016-1-2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员工法律意识还是很强的。工伤保险条例很明确的几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范围,作为企业该报的报,该给的待遇就给呗。
发表于 2016-3-1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下班途中扭伤脚或骑车摔倒受伤算不算工伤,请大神指导一二,谢谢!
发表于 2016-3-14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有法律保障,也不能完全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
发表于 2019-4-11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9-4-2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bule315 发表于 2016-3-14 11:35
上下班途中扭伤脚或骑车摔倒受伤算不算工伤,请大神指导一二,谢谢!

不是工伤,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发表于 2019-4-2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9-5-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工人日报上刊登的文章
发表于 2019-5-1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有不少地方迷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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