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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建材店售卖墙面油漆,安监部门检查发现,其中有三桶为1.5公斤装油性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建材店构成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建材店老板质疑:到底多少量才构成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呢?如果没有量的规定,难道我卖个打火机也算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吗?
案例二:赵先生租了一间写字楼,100多平米,雇了两个人,专门从事某种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不带仓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赵先生须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办证的时候赵先生被告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他的两名雇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赵先生十分不解:我又不储存危险化学品,甚至不和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只是开个单做一下转手贸易,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吗?
案例三:王先生打算投资1000万元开办一家小型化工厂,须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王先生按照开办企业的标准程序,经历了立项调查、选址、初步设计论证、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等一系列复杂过程,其安全硬件条件已完全具备。按照王先生原本“天真”的设想,只要安全硬件已满足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可以顺利申办了。可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41号令),发现问题很不那么简单。王先生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要建立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王先生很纳闷:我的企业还没批准成立呢,怎么去招募“安全管理人员”?即使招来这么一批人,我又用什么名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不逼着我非法用工吗?而且,若就没有这样一批安全管理人员做事,这么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我又怎么制订得出来呢?从其他单位照搬照抄吗?这不又是弄虚作假吗?
点评:
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一旦某个领域出现问题,往往就认为要“提高准入门槛”,于是就设定刻严的安全许可条件,希望把该领域内绝大部分比较差的从业者拒之门外,以为如此即可高枕无忧。
殊不知,过高的安全许可门槛并不能使这个行业或领域更加规范安全,相反会有反作用。在过高的许可门槛面前,除了个别条件特别好的从业者愿意遵纪守法外,绝大多数人因为反正迈不过门槛,可能干脆铤而走险,偷偷摸摸着就干起来。这些“地下”从业者如此之多,监管部门也不得不来个“法不责众”,不了了之。又因为反正见得光,“地下”从业者安全投入极少,安全条件极差,安全事故风险反而非常之高。于是,整个领域的社会管理反而趋于混乱,这叫“法禁愈严而愈不胜禁”。很显然,过高的许可门槛除了可以成为不错的权力寻租工具,对社会管理并不能起到真正的正面效力。
目前,我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大面积存在,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行政许可的条件太苛刻严格,申请人很难达到。以消防审核验收为例,如果经营者自己去办理消防验收,消防部门常常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拖延,反复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而且每一次的要求都能找到“合法”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规程规范的依据,其过程繁琐而漫长。正由于办证难,很多经营者或者用权钱交易的手段办证,或者干脆就不办证,偷偷摸摸着干,结果反而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都得不到满足。而执法部门面对如此大面积存在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严不起来,松又不当,进退失据,进而导致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劣,监管责任难以得到落实。
政府之所以设立行政许可,是因为某些事项非常重要,或者非常复杂,通过日常监管手段不足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所以才不得不设置一些许可项目。设立行政许可以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正因此,我们不仅要尽量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也要尽量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有些枝节末叶的东西是不应该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
那么,什么样的事项才算是重要的,什么样的事项属于枝节末叶呢?我觉得,行政许可是申请人开业的前提条件,不予通过许可与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是同一程度的行政措施,对当事人有着同样程度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那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后,必须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强制措施的事项,才应该纳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的范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这样的问题达不到责令其停产停业的程度,那么就不可以作为“不予通过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这么做,并不意味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不重要,而是因为,这些事项可以在行政许可通过之后,通过日常监管的办法督促其不断完善。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取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或改为备案登记制度),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我们之所以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是因为危险化学品特别危险,容易出大事故。既如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我们只需要审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环节、储存环节并设立许可制度,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完全可以免除,因为经营环节一般并不接触危险化学品。有人会提出疑异,认为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也可能接触危险化学品。但是,经营环节对危险化学品的接触一般表现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所以仍只需要对储存条件进行许可即可。此外,在对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许可审查中,应该有量的规定。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不必经过许可,未经许可超量存放才视为非法或违规。
(二)许可的门槛以“物的安全条件”为准,不必涉及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制定等事项。这些事项可通过许可之后的日常监管来解决。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设立前就招募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这将造成投资者前期资源的大量浪费,是极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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