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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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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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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与安全生产法不符,打回修改。
发表于 2016-9-1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上的条例不严格执行法律体系吗?那还要宪法、法律干嘛?真笑话。地方权利大于国家?
发表于 2016-9-25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发表于 2016-9-2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滋味好 发表于 2016-9-9 12:02
内容与安全生产法不符,打回修改。

能举出不符合之处吗?
修订必定是进步!
发表于 2016-10-1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与安全生产法不符,打回修改。
发表于 2016-10-1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忧最胜吉祥 发表于 2016-9-25 16:11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这一条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来修订的。每人能力参差不齐,不能绑定培训,只要最终能通过考核,有需要的话外面肯定有相关的培训机构的。
发表于 2016-10-14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提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江苏的改革基本是随大流,从来不敢吃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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