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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施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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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施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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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具体的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7-4-26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发表于 2017-4-26 1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什么什么都不是
发表于 2017-4-2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了,看一下具体的内容。
发表于 2017-4-26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没有审完呀!注安还有未来吗?!
发表于 2017-4-28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了,看一下具体的内容
发表于 2017-5-3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有没有什么希望
发表于 2017-5-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啊!你没有发全,看不到和注安师有什么关系啊!只看到了别人的好消息!!!
发表于 2017-5-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7-5-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大蒙!
发表于 2017-5-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注册安全工程师是鸡肋
发表于 2017-5-1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是鸡肋!!!!!!!!!!!!!!
发表于 2017-6-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根文件九可以看出,国家对安全生产这根红线不可以突破简直就是个笑话
发表于 2017-6-1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下未来  
发表于 2017-6-1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是鸡肋!!!!!!!!!!!!!!
发表于 2017-6-12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啥希望了。
发表于 2017-6-1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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