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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问】 老板看了检测报告,“结果没有超标,还需要PPE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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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安全分
有一次,老板看了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突然提出来,“检测报告都没有超标,检测结果也远低于标准值,还需要劳动防护用品吗?”

当时把我问蒙了,后来查了很多的资料才了解这个问题。

问具体一点:

1. 从法规角度,检测报告不超标需不需要防护用品?举例来说,化学物质浓度为10%OEL、50%OEL、噪音为80dB等
2. 员工需要佩戴PPE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与同行交流也发现大家有类似的疑问,现在把问题翻出来,欢迎大家一起讨论~~~~~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size=14.6667px]我尽量在20楼左右把我整理的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请多支持~~~



发表于 2017-5-9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lo
发表于 2017-5-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GB/T29639一2013
发表于 2017-5-10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防护是不能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5-1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上  相关法规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二、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于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已经建立。这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等。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发给防毒面具;对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发给防尘口罩等等。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2.23 行动水平 actin level
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含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
5.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 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A.7 在备注栏内标有(皮)物质(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表示可因皮肤、粘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整的皮肤吸收引起全身效应。使用(皮)的标识旨在提示即使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PC-TWA时,通过皮肤接触也可引起过量接触。
A.9  ...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A.14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危险程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简单地用以判断化学物质毒性等级。

(6)《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195-2007》
7.1.1 在控制有机溶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系列方法中,个体防护是不可或缺的方法。当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及工作实践等控制方法无法或者无法完全消除有机溶剂危害时,应选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1.2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应以作业场所有机溶剂危害程度评价和CSDS评价结果为基础。

(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664-2002 》
4.1.1 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暴露在能够或可能危害健康的空气环境中。
发表于 2017-5-1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汇总
 楼主| 发表于 2017-5-1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接5# 法规继续分析

[size=13.3333px]1. 明确概念
(1)“检测报告没有超标”指的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接触限值(GBZ2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其中不包含一小部分的敏感人群。“职业报告有没有超标”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安全或危险的界限。
举例来说,我国苯的职业接触限值1956年为80mg/m3(MAC),1962年为50mg/m3(MAC),1979年为40mg/m3(MAC),2002年为6mg/m3(TWA),可见职业危害限值是随着社会经济工业发展逐步减小的,因为严格来讲苯属于致癌物质,人体就不能接触,但是综合考量经济工业所以国家给出了一个企业能够做到的标准值,达到该标准仅表示企业具有生产的安全健康条件,不代表企业员工就不会因为接触而得职业病。

(2)行动水平 Actin level :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含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行动水平根据工作环境、接触物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但是,目前国内的法规标准没有将该概念明确的落实到具体的实施中,没有细分低于行动水平和高于行动水平的情况。现在,有些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指导企业,按照行动水平的概念,设定呼吸防护用品与一般防护用品的界限,高于行动水平必须使用防毒面罩,低于行动水平就是用一般口罩防护(致癌、经皮等特殊除外)。

2. 必须佩戴相应的合格防护用品一些情形
(1)经(皮)接触物质(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表示可因皮肤、粘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接触浓度低于标准,也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3)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4)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5)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3. 最新征求意见稿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代替 GBZ2.1-2007)提到
6.5 按照劳动者解除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可将职业接触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4. 总结
我们经常说劳动防护用品是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做到
(1)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应配备相应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存在安全风险,就应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size=13.3333px]  
[size=13.3333px]  上面所有的分析都是“浪费时间”,但是如果你的老板也是一个任何事情一定要你拿出法规规章,不然安全职业健康永远放在第二位的,那么请将上面内容和你老板汇报吧,展现我们的专业的时间到了,show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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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整理的一些其他问答,每周一问走起~~~

申精!! 职业健康监护入门常见问题整理(共12个,你能回答几个?)
http://bbs.anquan.com.cn/forum.p ... &fromuid=445108
(出处: 安全社区)


(再来一波)申精!!员工工伤管理过程常见问题整理(共28个,你知道几个?)
http://bbs.anquan.com.cn/forum.p ... &fromuid=445108
(出处: 安全社区)






发表于 2017-5-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所测出来的值并不是环境的最高值,而是换算为8小时工作时间的接受值。也就是说测量值不超标并不意味着工作环境的最高值不超标,更不意味着员工不受伤害。
2、劳保用品不是超标了才佩戴的,而是只要认定为职业危害环境就必须佩带的。当你超标了是需要做整改的,不然环评你都过不去的。劳保用品在超标环境中只是过渡用的。
3、无论如何,你公司发生职业病认定并不是以你们公司环境监测是否合格为准,而是以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准。所以,既然意识到职业健康的危害了,就把这件事做好。
发表于 2017-5-26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6-1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解释,尤其是6楼、7楼清晰的解释了职业防护行动水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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