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5# 法规继续分析
[size=13.3333px]1. 明确概念
(1)“检测报告没有超标”指的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接触限值(GBZ2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其中不包含一小部分的敏感人群。“职业报告有没有超标”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安全或危险的界限。 举例来说,我国苯的职业接触限值1956年为80mg/m3(MAC),1962年为50mg/m3(MAC),1979年为40mg/m3(MAC),2002年为6mg/m3(TWA),可见职业危害限值是随着社会经济工业发展逐步减小的,因为严格来讲苯属于致癌物质,人体就不能接触,但是综合考量经济工业所以国家给出了一个企业能够做到的标准值,达到该标准仅表示企业具有生产的安全健康条件,不代表企业员工就不会因为接触而得职业病。
(2)行动水平 Actin level :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含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行动水平根据工作环境、接触物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但是,目前国内的法规标准没有将该概念明确的落实到具体的实施中,没有细分低于行动水平和高于行动水平的情况。现在,有些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指导企业,按照行动水平的概念,设定呼吸防护用品与一般防护用品的界限,高于行动水平必须使用防毒面罩,低于行动水平就是用一般口罩防护(致癌、经皮等特殊除外)。
2. 必须佩戴相应的合格防护用品一些情形 (1)经(皮)接触物质(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表示可因皮肤、粘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接触浓度低于标准,也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3)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4)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5)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3. 最新征求意见稿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代替 GBZ2.1-2007)提到 6.5 按照劳动者解除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可将职业接触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4. 总结 我们经常说劳动防护用品是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做到 (1)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应配备相应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存在安全风险,就应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size=13.3333px] [size=13.3333px] 上面所有的分析都是“浪费时间”,但是如果你的老板也是一个任何事情一定要你拿出法规规章,不然安全职业健康永远放在第二位的,那么请将上面内容和你老板汇报吧,展现我们的专业的时间到了,show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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