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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规中几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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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个废润滑油回收利用项目,主要工艺是减压蒸馏-糠醛精制-白土补充精制-调和-小包装,项目为石化规中炼油装置,其中减压蒸馏和糠醛精制是联合装置区,共用一个控制室。糠醛精制装置与控制室的实际距离11m。应用石化规,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大家解释解释。
1、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按照石化规第4.2.12条的条文解释第6款中表5(石化规P89表5),明确其减压蒸馏和糠醛精制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为甲类和丙类;而糠醛精制工艺温度约218℃,超过其闪点60℃,根据石化规第3.0.2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则此处为乙A类与上述丙类矛盾,到底该如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事关项目安全验收,两者防火间距要求很不一样)!
2、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依据石化规第4.2.12条条文解释第3款第3项(P87中部):“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对于联合装置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减压蒸馏装置按甲类(含轻组分定为甲类)、糠醛精制按丙类分别按石化规4.2.12确定与相邻装置、设施的距离;但联合装置控制室应按照甲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设施的距离”?
3联合装置内的防火间距。
依据石化规5.2.9条,联合装置视为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减压蒸馏设备、设施和糠醛精制设备、设施分别按甲类和丙类确定与联合控制室的距离要求,即15m和9m?
4、装置、设施与相邻工厂、设施的防火间距。
应用石化规4.1.9、4.1.10条,检查企业周边相邻其他企业的防火间距,对于减压蒸馏和糠醛精制联合装置区按2个装置分别检查还是按一个整套装置检查?若按一个整套装置,其火灾危险性按甲类的话,与按4.2.12和5.2.1条中火灾危险性不一致?
5、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石化规第5.2.1条条文解释第4款第3、4项(石化规P96中部):甲B、乙A类液体泄漏后,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为10-15m;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乙B、丙类液体泄漏后,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一般不超过10m。(二者扩散范围不一样)
(2)石化规第5.2.1条条文解释第6款第1项(石化规P97中部):甲B、乙A类液体和甲类气体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乙B、丙A类液体设备是释放源,其与明火或与有电火花的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相协调,定为15m。本装置糠醛泄露后温度下降,毕竟不同于纯粹的乙A类可燃液体,这一条明显高靠。(顺便插一句CNG和H2为甲类气体,其爆炸危险区域是4.5m,还按15m?)
3)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P123.3.1条第4款: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本项目糠醛闪点60,糠醛精制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满足本条要求,应适当缩小,但如何缩小,缩小到多少?是否可以缩小至9m或第(1)条中的10m)?
发表于 2017-6-2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三同时规定,高危项目的新、改、扩项目首先要安全论证、然后安评;第一、设计单位是如何在设计中按照石化规来设计处理的;第二、安全论证及安全预评价中,专家是如何建议的;再者,高危项目是审查批准项目,相关的论证和评价会由监管部门组织。没有必要过渡操心,除非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走,那样不是要担责嘛。(就是建规也同样存在乙类厂房套局部甲类的问题),所以,听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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