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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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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办运函〔2017〕1213号


  
关于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546号)的部署,为进一步强化路面执法检查,严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输,督促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阶段退出市场,全面完成第二阶段“单排车”变“标准车”的治理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高速公路入口查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在各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对比,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进行劝返,并登记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对难以实施劝返的地区,可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见附件1),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放行,并告知由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同时将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相关信息上报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查流程见附件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汇总,定期将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以及违规运营告知书抄送至车辆原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车辆原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二、保障合规车辆运输车顺利通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车辆图示见附件3)的宣传,保障合规车辆运输车顺利通行。上述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各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收费人员不得以未在申报系统内申报等理由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对于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高度参照载运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执行。
  三、严格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整车物流行业自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相互监督、公平竞争、合作共赢、健康发展的环境,引导整车物流企业共同抵制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稳定的行为,共同维护汽车整车物流正常市场秩序,为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效保障。  

附件1: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告知书.doc

附件2: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辆运输车核查流程.doc

附件3:车辆运输车标准车型图示.doc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管理局(处)、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来源:交通运输部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708/t20170824_2907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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