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认为,8月7日,滨州高新区发生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其中 3 人当场死亡,2 人抢救无效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0 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等法规规定,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刘明超,事故危化品运输罐车(鲁CB8615/鲁COH68 挂)实际所有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翟玉真,事故危化品运输罐车(鲁CB8615/鲁COH68 挂)实际所有人,与刘明超为母子关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被滨州市公安 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于洪维,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张宗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 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安 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邹连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出库员、装卸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 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张宗传,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 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李空军,兰考盛达化工总厂采购员,涉嫌危险 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 分局刑事拘留。
皮存学,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副经理,负责对外销售和技术工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李陆军,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负责物流工作人员,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被滨州市 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索树城,中共党员,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唐金文,中共党员,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安环部部长,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王洪春,中共党员,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技术设备部部长,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张利伟,私自联系涉事危化品运输业务人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被滨州市 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李德军,兰考盛达化工总厂法定代表人。长期违规经营危化品过氧化二叔丁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刘玉贵,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金山交管所所长。履行危化品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长期存在 的违法行为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景军,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正科级)。对危化品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 流有限公司违规挂靠、超资质营运、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宋爱国,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正科级)。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对所属单位存在的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于在义,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主任(正科级)。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王立明,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副区长(副县级),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 生产大检查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督促辖区内镇办和 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6.王峰,中共党员,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副镇长(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督促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秦志强,中共党员,淄博市张店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正科级)。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发货环节查验承 运人资质、车辆安全运输条件等情况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张光辉,中共党员,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发货环节 查验承运人资质等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左登峰,中共党员,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正科级),负责执法检查工作。对辖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履职不到位,督 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王鉴,中共党员,淄博市张店区副区长(副县级),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扎实,督促辖区内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1.刘卫东,中共党员,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副县级)。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对辖区内危化品运输企业长期存在违规挂靠、超资质营运等违法行为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2.高长天,中共党员,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正县级),分管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临淄区、张店区交通运输部门 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四)建议依法处理涉事企业人员(9人) 1.刘通,鲁 CB8615/鲁 C0H68 挂车驾驶员,没有认真查看淄博天盛化工发放的过氧化二叔丁基包装运输方式,没有核实驾驶车辆核载范围,多次违规运输超资质范围的甲基叔丁基醚(3 类)和属于 5 类危险 货物的过氧化二叔丁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 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责成发证机关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2.许金卫,鲁 CB8615/鲁 C0H68 挂车临时押运员。 未履行押运员职责,未核实所载过氧化二叔丁基化学性质和包装运输条件,没有制止不符合车辆资质范围的 5 类危险货物过氧化二叔丁基装载仅有 3 类危险货 物辛烷、十五烷的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责成发证机关吊销其押运员资格证。 3.于洪维,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企 业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挂靠、超资质营运、不具备安全条件车辆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 收入 40%的罚款。 4.张宗传,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 对长期为不具备运输 5 类危险货物车辆充装过氧化二 叔丁基违规行为监督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依法撤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5.张宗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经理。对公司管理不严,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不力, 对罐装运输认识不够,对长期为不具备运输 5 类危险 货物的车辆充装过氧化二叔丁基违规行为监督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 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督促企业给予撤职。 6.邹连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员。事故发生当天负责查验运输车辆资质,未制止给不具备 5 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充装过氧化二叔丁基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督促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7.王寿鑫,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业务员。未核实供应商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经营资质,从不具备十六烷值改进剂(确认为过氧化二叔丁基)经营资质的兰考盛达化工总厂采购危险货物。未核实十六烷值改进剂化学性质和包装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 规定,建议东营市政府责成东营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 罚款,督促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8.索树城,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对 公司有关部门未核查供应商资质、长期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购买危化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东营市政府责成东营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 9.李玉生,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直接分管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对公司部门未核查供应商资质、长期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购买危化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东营市政府责成东营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 (五)相关单位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对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对其罚款 99 万元,责成发证机关吊销其《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 淄博市政府责成淄博市安监局对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对其罚款 99 万元。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 东营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 司,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对其罚款 99 万元。 4.建议责成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向淄博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报省监察厅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5.建议责成临淄区委、区政府和张店区委、区政府向淄博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报省监察 厅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对河南省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和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河南省开封市和洛阳市人民政府 分别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对相关企业及其人员未落实货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 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未落 实货运安全生产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监管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红线意识。淄博市、东营市、滨 州市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化 品运输事故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领导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尤其是为危化品运输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 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各类突出问题, 逐一研究落实防范措施。滨州高新区要针对辖区内过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较多的实际,立即部署联合检查, 加强路面管控,对过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切实加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 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有关规定,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制定和完善危化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向承运人说明托运危化品种类、数 量、危险特性,做好开具提货单前资质查验、装车前车辆容器安全状况查验、装载过程安全操作、车辆出厂前检查核准、登记建档等相关工作。要立即部署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查超资质营运、违规挂靠、从业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违章多、安全管理混乱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全面推进危险货物运输综合治理。针对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危化品运输车辆多,国道、高 速公路密集等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职责, 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各类从业人员资质和路面管控等各个方面,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实施联合 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危化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资格认定,强化装卸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置;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完好;安监部门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防泄漏、中毒、 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要严格按照设 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坚决杜 绝许可超范围营运运输、危险货物混装运输等问题的发生;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着力提升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危险货物机动车辆;要督促各 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采购合格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根据危险货物性质,选择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推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片长、路长、段长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 进一步加强客运班线集中、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和转递制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强力推进“四场攻坚战”。紧盯危化品及其他货运车辆,部署开展严打危险货物运输车、渣土车、货车严重违法专项行动,强化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清查、交通违法清零和挂靠车辆清理,严查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闯红灯等重点违法行为。 强化问题隐患整改,以整治侵占道路经营、公路平面路口、隔离护栏、隧道、校车线路、事故多发路段等隐患为重点,排查整治问题隐患。 来源:滨州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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