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21.3333px]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size=21.3333px]《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size=21.3333px]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size=21.3333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size=21.3333px]《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size=21.3333px]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size=21.3333px] 2018年3月5日 [size=21.3333px]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size=21.3333px]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size=21.3333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size=21.3333px]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size=21.3333px]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size=21.3333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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