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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两起烟花爆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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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就云南、山东发生的两起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较大事故发出通报。这两起事故分别是: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23时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顺丰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2人重伤、3人轻伤)。

2018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四)23时39分,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一家杂货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点)发生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一是立即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面开展一次安全排查。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准入要求。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零售点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仍存在“上宅下店”现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二是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查处。各地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以及违规变更经营地点、随意存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深入分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网格化管理、重点人建档、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刑责追究等多种手段,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处罚取缔未经许可经营、走街串巷销售以及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通知强调,各有关地区要针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在扎实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细化复产标准,明确验收程序,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复产验收关,严防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带病”复产,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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