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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铺客车超载7吨出事致26死 一客运股长玩忽职守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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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卧铺客车超载7吨出事致26死 一客运股长玩忽职守获刑3年
[url=]中国安全生产网[/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今天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河北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因监管失职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卧铺客车人货混装超载7吨多,酿重大事故

2016年7月1日,一辆来自河北邢台的大型卧铺客车在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区境内因右前轮轮胎爆裂,坠入高速公路桥下的闫东渠内,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83.4万元。



2016年7月2日,由天津市政府领导同志,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了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河北省政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客车排除右前轮轮胎因质量问题导致爆裂。经调查,该车事故时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30人,结合客车主要技术参数计算:该车事故时总质量为25476千克(不含乘客行李),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轮胎由于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分析称:在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的货物总重(不含乘客行李)为9420千克,经计算,该车在不含人员及行李的情况下车货总重已超过该车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调查报告认为,河北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布置、督促检查不到位;其所属市直运输管理站、长途客运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等。


追责:建议对40人追责,邢台客运股长失职获刑

经调查认定,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25人,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15人。这个40人名单中,包括事故车辆所属的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邢台市交通局等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

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其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宝坻区法院审理查明,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武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承包,运营河北省邢台市至辽宁省沈阳市线。为获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等人使用该大型卧铺客车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法庭上,韩翠月称对此次重大事故很痛心,“发生事故的原因就是长途客车为了装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客货混装导致车辆超载,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问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裁判文书网公布津蓟高速26死事故中,涉事车辆所属地,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玩忽职守罪一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韩翠月,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原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13日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事故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法院经审理查明,正是因为韩翠月任职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检方指控,宝坻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韩翠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韩翠月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法院称,2016年10月11日,警方在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下,将韩翠月抓获,并于当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另外,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383.4万元,已完全达到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明,韩翠月的犯罪情节显然不属于显著轻微,因此,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综合新京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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