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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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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首例代替考试案宣判 考生“枪手”均获刑
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不想着凭借自己努力通过考试,而是找来“枪手”替考,结果在考试当天被监考人员识破。4月2日,苏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陆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后,苏州审判的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事件回放:“枪手”考场被识破
  去年10月28日,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点举行。当日上午10时左右,苏州市人事考试院工作人员孙某来到该考点巡查,当巡查到其中一个座位号时,发现有蹊跷。
  “当时我用巡查工作使用的身份证识别仪查了一下,显示仪器无法识别,随即判断这张是假身份证,这名考生存在代替他人考试的嫌疑。”据孙某介绍,随后他就将该名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并报案处理。
  原来,黄某与陆某系多年好友。陆某因工作需要报考了国家级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但苦于工作繁忙没有精力学习,便拜托已经退休的黄某为其充当“枪手”。
  “出于帮朋友的忙,而且我觉得替别人考试考过了显得有本事,可以炫耀,我就答应了。”据黄某在庭审时供述,当时他以为只是一般考试,但在了解到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是需要查验身份证的,便临时想到办一个假身份证来应对。
  法院判决:构成代替考试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当日持一张姓名为“陆某”、末尾号码为XXX5的身份证,以及被告人陆某提供的虚假的准考证至上述考场,代替陆某参加考试。经鉴别,这张身份证是假证。另查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
  法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告人黄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告人陆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考虑各因素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该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庭长龚雷告诉记者,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违法行为由此正式入刑。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同时,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法官提醒: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利益。替考违法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大,后果也很严重。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发表于 2018-9-1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这个要严判。
发表于 2019-5-1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人不安全,考证是为了验证自己的知识知否掌握,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开展工作,这样替考得来的证件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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