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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技术规范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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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5.2.2-1 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 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
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
5.3.1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6.1.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6.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4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 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1.5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6.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 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 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 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 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 逃生方法及路线。
6.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 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1.10 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6.1.11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2.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要求;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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