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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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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磅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url=]安全微课堂[/url]
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应急〔201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就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以下简称“源长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管控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首要任务,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全面实施“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源长制”作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部署和检查,确保“源长制”落实到位。

二、源长主要职责
       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2.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
       3.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4.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7.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保障措施
       1.建立“源长制”公示制度。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2.健全工作机制。源长要及时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风险可控;要建立“源长制”工作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3.加强监督考核。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源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对有关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于逾期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的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源长制”,导致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1.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制定并实施“源长制”,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
       2.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推动企业落实“源长制”为契机,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和联系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明确辖区内每一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源长,并建立相关台账。
       3.有关中央企业及其他企业总部要督促指导各分公司、子公司认真实施“源长制”,检查考核“源长制”执行情况,并为“源长制”落实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其他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应急管理部
                               2018年9月21日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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