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技术交流、行业评价、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参与相关检查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七条 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特种设备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