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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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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xsunhao 于 2018-11-16 15:03 编辑

以案说法|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例
[color=rgba(0, 0, 0, 0.298039)]工贸安全 [url=]中国安全生产网[/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今天

2018年6月6日,河北省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1
1. 风机房仪表控制和巡检工李建宇、杜志刚、张倩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上岗作业。
违法行为 2
2. 风机房仪表控制和巡检工李建宇、张倩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煤气作业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做出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先来看《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size=1em]《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再来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怎么说?
其第二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那么,在相对应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六、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违法行为 3
3. 新入厂职工张某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上岗作业,且不会操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决定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先看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上文中提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培训时间,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注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这可是两个原安监总局令,可不要弄混哦。

接下来再看相对应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如何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见上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5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4
4. 部分安全培训档案未按照规定记录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考试成绩。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决定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先看看《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再看看相对应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怎么说?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河北省安监局决定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法处罚,看明白了吗!
来源:工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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