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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频发,可能是监管思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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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频发,可能是监管思维的问题!

原创: 远上寒  安全与应急  昨天

为什么当前要大力推进放管服,因为大包大揽是一贯的持续的暂无改变的行政思维,且不是某地某局某人某事的思维。这种思维置于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可能成为事故高发频发的一个暗合因素。

曾经有一句话很流行:你只是看上去很努力。今天的安全监管似乎和这句话的隐喻类似,今天的安全监管看上去很努力,实际上也真的很努力,但结果事与愿违。
监管部门的努力被批判成形式主义,有人说是安全管理乱象。那么,这乱象背后的根源又是什么?

干涉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思维。

企业要建立哪些管理制度,这应该是企业结合实际来定,但安全生产法规列举了长长的清单,必须执行。

有些企业专门花大价钱找专业机构编制安全管理制度,目标是这套制度能够符合或达到法规要求。

有些企业通过相关体系认证,而且很权威,但在制度方面和安全法规的规定在名称、文本形式上有差距,被责令另行制定一套符合法规的管理制度。

《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七条职责,难道企业内部人员的职责也要法律规定?

即便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七条职责就行了?显然不是,哪一件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也脱离不了干系,都得负责。事故追究的时候没简单以这七条为限吧!那既然这样,规定这七条有啥用呢?

还有隐患自查自报,要求企业把日常安全检查的隐患上报政府的系统。第一,企业不会把真正的隐患上报,除非企业出现内讧,把安全当刀使。第二,报上来干嘛呢?盯着改?这种颗粒度的数据,企业的负责人都没时间看吧!

一查到底的监管思维。

排查隐患是不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几乎所有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监管部门都要全覆盖、地毯式、无死角、无盲区、零容忍……隐患都让监管部门排查了,企业干啥去?

监管部门总说人员不够,编制不足。那是因为监管思维是想把所辖企业甚至企业的所有部位,更甚至是所有人、物都查到,人当然不够。设置机构和设定职责的时候,是没有这个逻辑的。

监管执法解决不了隐患的问题。不说隐患的动态问题,隐蔽性问题和专业问题,就说执法检查问题。

检查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是找自己的懂的领域,自己了解的熟悉的事项,不熟悉的根本不碰。

一部分执法目标性很强,就是要处罚,查了一大堆问题,结果因为一个记录不完善被处罚了,玩的就是声东击西。

真正的专家,作用很大,但他们以经验为主,提出的问题可能很实际很管用,但能写到文书里的,没几条。标准对不上,法规对不上,凭经验提出的问题,在执法文书里的价值为零。

涉及规划问题、布局问题、工艺问题,一般的执法检查是不敢碰的,执法检查以能低成本整改的管理问题为主,伤筋动骨的事儿,执法人员解决不了。

目前的隐患排查定位和事无巨细的检查方法,应该是有问题的。执法人员不是技术人员,也不该培养为技术人员,就像交警不必是优秀的驾驶员,卫生局干部不一定是医疗专家,监管执法人员要懂的不是某个行业的技术,而是某个行业的管理。这才重要。

很多人抨击“保姆式”监管,保姆式监管不是不行,是做不到。一个保姆能管的孩子就那么一两个,一个幼教老师也只不过管一个班。而寥寥几个监管干部要面对辖区的全行业全领域,行业企业规模、业态、特点、技术、规律又千差万别,做不到的事情就是做不到。

有人诟病大事故后的大检查,其实,大事故必然要大检查,这是遏制事故的手段之一。只不过怎么查,查什么需要研究。

事故调查确认并不断夯实“干涉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思维和一查到底的监管思维”。

某地,安监干部因未查出企业继电保护器的问题,发生事故以后被追责;
某地,执法人员因未查出起吊设备的一处隐患,发生事故以后被追责;
……
监察、检察和法院的同志们很好的履行了自身的工作职责。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如履薄冰和如临深渊的局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怎么办?

恕直言,今天的安全生产必须靠严格执法来推动和实现,其他的任何办法、途径都是辅助性的,所谓乱象重典。

建议制定一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情况,要做出怎样的处罚。就像《治安处罚法》和交通法规,违法情形几乎不需要专业认定,谁都懂;处罚措施几乎不需要裁量,谁都清楚。监管执法和企业守法在信息上对等公开。隐患让企业自己去解决,执法只查审批类、程序性、资质类和强制要求事项,执法人员也不用再是“万金油”和多面手,也不用玩技术,学专业,把企业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监察好即可,并对监察的内容承担责任。

还有,要将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相挂钩。使用无证电工,第一罚款,连续出现这种违法行为,企业上黑名单,无证电工终身不得考取相关特种作业证件。为啥公务员都不敢酒驾?除了罚款罚分,是要脱衣服免公职的!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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