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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制定保命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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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8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应如何制定保命条款呢?[url=]安全永无止境[/url]

什么是保命条例?

  • 保命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的条款。
  • 若违反保命条款,就很有可能使员工自身或其他员工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这样的后果是公司不能容忍的。违反保命条款,即便是第一次,不论其职位高低都将导致公司与违反保命条款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员工自身或其他员工在以后受到伤害和丢失生命,真正保护员工的切身利益。
  • 为确保员工理解保命条款的意义,公司应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以达到每位员工能够充分理解保命条款的意义和适用条件。


保命条例设定的“三不”原则

“不打折”
杜邦违背的“保命条款”,结果是要解雇,有的企业说不能解雇人,给与严惩(降级、待岗)可否,这种情况还是建议叫“禁令”、“不可违背条款”、“红线”、“高压线”,而“保命条款”代表的是企业安全核心价值观的统一不打折。

“不贪多”
企业领导往往想借助杜邦严肃纪律,想和杜邦一样定上几条“保命条款”,结果因为没有执行的基础和氛围,保命条款不能被严肃执行,结果失去了“保命条款”的严肃性。保命条款可以一条一条的定,执行好一条,通过充分的沟通,再增加,这样效果更佳。

“不笼统”
“保命条款”规定的一定是一个人的行为或一条具体的规则的违背,有明确的判定条件,不能是模糊笼统的条款,如,“不落实高危作业安全措施”,这样的条款内容模糊。“一级和特级动火前没有气体测试不合格”这样的规则内容非常清晰。

企业在制定保命条款时应根据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进行,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可以将保命条例分为:

  • 公司通用的保命条款
  • 部门级的保命条款
  • 岗位保命条款:根据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制定了适合不同岗位性质的保命条款,各岗位人员可从中选择两条,经分管领导审批作为自己岗位的保命条款。比如:实验室保命条款、维护维修保命条款等等


举例1:驾车不系安全带。
交通事故是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的第一事故类型,而且驾乘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是造成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主要原因。

解读
驾车是指驾驶公司车辆或私家车,车已经起步,处于行驶状态(包括在路口等红灯时),公司将通过设置在路口的监控设备抽取驾驶行为照片,或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时发现员工没有系安全带。

社会案例分析
2016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616971起,其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达93853人,4187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亿元,其中机动车驾驶员肇事51.7万起,造成6.3万人死亡、34.5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7亿元。

举例2 :未经许可进入受限空间。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极有可能发生缺氧窒息、中毒、淹埋等直接导致死亡的风险,而且因为受限空间的特性,施救困难,在施救时导致多人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之后造成人员死亡的第二事故类型。

解读
公司生产场所的受限空间均应当予以识别并进行标识,进入受限空间是指人体的任何部位打破受限空间入口界面。未经许可是指未按公司《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制度》办理相应许可证,在许可证未得到有效的签署之前进入受限空间。此项条款同样适合于公司员工到任何非公司所属的工作现场进行访问、检查等情形,即只要有受限空间的标识,就必须取得书面的有效许可。

社会案例分析
2001至2009年8月,我国在受限空间作业中因中毒、窒息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总数为668起,死亡人数共2699人,每年平均300多人。2010至2013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以上事故67起、死亡269人。2014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2起、死亡41人。2015年上半年又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5起、死亡18人。

本文转载自DSS杜邦运营管理咨询
下面让我们了解更多企业保命条款事故案例
镍冶炼厂高锍磨浮车间保命条款事故案例解读

一、起吊作业:实施安全隔离,隔离区外指吊起吊,隔离区内指吊拒吊。
事故经过:2012年10月15日10时,宁D-30989东风天龙挂车将95块压滤板运达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备能源部备件库。14时40分,装备能源部库房起重验收组王某、宋某、雷某等六名起重工与汽运分公司20t汽车吊(甘C-09015)配合,组织卸车工作。刘某、陈某两人负责车上挂钩,其他四人负责摘钩卸货。15:00刘某指挥汽车吊起吊,当压滤板起吊到离汽车箱板约500mm左右时,压滤板一头滑脱,其中有4块压滤板沿车辆停放方向向后滑落并将刘某、陈某推倒在车下,一块压滤板随即砸在陈发明身上,造成陈某头部颅骨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刘贤明手臂及腰部摔伤。
事故原因:(1)装备能源部起重工刘某指吊时,没有按照规定撤离货车吊装平台,而是在货车上后退了2米,便发出起吊指令。汽运分公司起重工(上盘司机)李某没有对其违章指令拒绝,而实施了起吊,导致起吊后滑脱的压滤板将刘某、陈某从车上推倒落地,后又砸在陈某身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起吊捆绑方式不可靠,为起吊留下了滑落隐患。厂家没有对一组23块压滤板进行整体固定,而是用两根尼龙吊装带直接捆绑,尼龙吊装带滑脱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3)汽运分公司起重机司机在作业时,未按照公司对起吊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隔离警戒后实施起吊作业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4)装备能源部、汽运分公司的相关制度条款缺失,未按国家“起吊时作业人员要离开货车平台”的起吊作业规定执行。而起吊工对以上两条管用有效的保命措施或高压条款操掌握不够,导致在起吊过程中,将违章现象视为正常,也是事故发生的一条原因。
(二)清扫输送带作业:停机挂牌清扫,不停机不挂牌不清扫。
事故经过:2009年7月26日18时许,某选矿车间磨浮甲班给矿岗位人员开始进行交班前卫生清扫工作。18时35分左右,同岗位职工打扫完卫生后未找到郭某,然后查看主控室监控屏,发现10#皮带首部有一红点疑似安全帽,立即停车并赶到现场,发现郭某左臂连同铁锹把被夹在10#号皮带首部下托辊与支架间皮带首部下层胶带边缘、平托辊上方与皮带架之间,随即进行了现场急救,之后送往公司职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1)选矿厂及新选矿车间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导致职工在皮带下或在皮带运输机运转部位附近清理撒矿或打扫卫生作业无章可循,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2)皮带运输机事故紧急保护装置--拉线开关存在缺陷,事故前拉线开关没有沿皮带侧面设置完整的紧急使用拉绳,是加大事故伤害程度的主要原因。以致发生事故时郭娟娟无法利用拉线开关停止皮带运行,脱离危险。

(三)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危险告知、条件准入:通风检测合格作业,不合格不作业。

事故经过:2010年12月20日上午7时35分许,甘肃新川肥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原因:该事故是由于电气故障导致曼海姆反应炉尾气在粉碎机地坑内大量聚集,导致正在检修人员和后续救援人员相继窒息,是一起由于管理不善、违章作业、救援组织不当所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事故经过: 2000年4月12日17时02分,某油田试油172队对胡某井进行(抽吸排液后)探砂面起钻完井作业,该队技术员付某安排司钻赵某带领任某、叶某、韩某、蒙某、尚某等5人执行任务。18时18分开始倒绳,19时赵某在无负荷的情况下,采用上下提升游动滑车的方法试图甩去游动滑车大绳上的油泥。19时10分开始起钻,刚带负荷,死绳固定端脱落,死绳连带拉力计窜上天车,卡在井架天车底座第一节横梁上。赵某随即安排当班通井机司机任某系上安全带,上井架协助处理。19时30分故障解除完毕,赵某在准备下井架时不慎从距地面16.3米高的井架上坠下,致头部受伤,经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1)司钻赵某未系安全带上井架违章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死绳端固定不可靠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3)起钻作业前未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死绳端固定不可靠并及时整改。
(五)动火作业:实施安全隔离,隔离区内无易燃易爆物作业,有易燃易爆物不作业。
事故经过: 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事故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六)人车交叉作业:人动车不动、车遇人停让,车动人不动、人遇车避让。
事故经过: 2011年4月6日,公司的叉车司机驾驶着前叉上叉有一个装满废蓄电池壳的铁箱(也称铁盘,长×宽×高分别为1.65米×1.65米×1.3米)的叉车(在厂房内北侧从拆解车间行驶至竖炉熔炼车间(拆解车间与竖炉熔炼车间在同一厂房内,呈东、西布局),然后左转弯由北向南纵向行驶,在刚躲过横向一辆正在作业的装载机后,叉车上的铁箱将在车间内刚用水冲洗完车间地面正蹲在地上整理消防水带的清洁工撞倒并造成挤压。身受重伤,紧急送至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叉车司机驾驶着载有铁箱的叉车,在视线严重受遮挡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倒行运送,行进中将正蹲在地上收盘消防水管的清洁工撞倒并造成挤压,导致受伤致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对叉车司机习惯性违章作业未发现、未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运输车辆安全规定:“叉车叉运大型货物时,驾驶员若前视线遮蔽时,应倒行运送”。调查发现,平时在用叉车装运事发类似铁箱时一直是正向行驶的,始终未遵守该规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该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发现,也未制止。二是对交叉作业缺乏安全管理。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叉车行进的通道上,横向还有一辆装载机正在作业,叉车在行进中需避让装载机;而同时清洁工冲洗完车间地面后蹲在叉车行进通道的中部收盘消防水带。即在叉车行进通道的作业面上,既有叉车,又有装载机,还有清洁工的作业。同时车间内噪声较大,光线较暗,作业环境较差。公司对处于上述作业环境的交叉作业未安排专人负责指挥和协调,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 2.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叉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只是将叉车操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口头告知,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不够;对清洁工的安全培训大多停留在“注意安全”等笼统的要求上,安全培训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安全培训不到位 3.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该公司未建立生产作业区人、车分行安全管理制度,未在生产作业区设置专门的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也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从而出现人、车混行的情况,导致发生事故。

(七)运转设备检修作业:停电、挂牌检修,不停电、不挂牌不检修。
事故经过:2005年4月2日中班15:30,某工区在某工作面检修开关,突然停电时,高某一边打开开关准备查找事故原因,一边安排电工刘某去停上一级电源,当刘某刚离开还没有停下电时,高某就盲目拿起万用表查找故障,在测量电压时,由于万用表档位处于电阻档,造成通过万用表短路,并产生电火花,引起三相弧光短路,将高某面部及左手烧伤,开关烧坏。
事故原因:(1)伤者高某自主保安意识差,检修开关时违反了规程“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之规定,一人盲目打开开关带电检查,违章作业,造成自身伤害。(2)电工刘某安全意识淡薄,互保意识差,发现沈某带电打开关时,没有制止。(3)现场管理不到位,跟班副区长和班长得知开关发生故障,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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