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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负责人被判刑的几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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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盘点企业负责人被判刑的几起典型案例

1、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昆山张浦镇A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委托苏州B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调节池和应急池中间隔墙进行凿孔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付某某吸入有害气体在污水池内中毒晕倒,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对付某某进行盲目施救,后该3人淹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违反的相关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彭某某系昆山锦溪镇某民房建造的施工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在高6.8米外阳台的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施工人员王某某在安全帽下颚带未佩戴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后从该处跌落死亡。案发后,彭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违反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0.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3、因未设安全防护栏,负责人被判刑

南京装修工人薛某,在给一个没有护栏的露台铺设瓷砖时,不慎从7楼摔下身亡。后来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项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周某负主要责任。近日,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事件回顾

2017年3月21日,薛某在工作中不慎失足,从7楼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该项目经理,也是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周某明知业主已将露台防护围栏拆除的情况下,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让薛某夫妇干活。因此,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周某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

鼓楼法院审理时认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念在周某是自首的,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4、因未设安全防护栏,负责人被判刑

江苏启东某机械公司老板因忽视安全生产教育,未在淬火油池周围设置该有的安全防护栏,酿成员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惨剧。启东法院对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事件回顾

2017年9月13日,公司员工黄某在淬火油池周围生产作业时,不慎跌入油温80摄氏度的油池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公司淬火油池没有设置防护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安全员,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负责人。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5、邓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某某,联系管道封堵人员俞某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未拆除的封堵拆除。俞某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余某某、张某某到现场进行封堵作业。
邓某某未核实余某某、张某某是否具备资质。后余某某、张某某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该项目污水井内作业,因环境缺氧窒息而死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反的相关规定: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5.1.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11 第2项 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0.1 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
6.0.2 潜水作业时应穿戴隔离式潜水防护服。
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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