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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消防法第六十条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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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前款第三项是啥意思?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啥意思?
有会读法律的帮忙解释一下吗,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9-8-3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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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挽尊挽尊挽尊
发表于 2020-11-1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这个更不好理解
发表于 2020-11-1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第六十条共三款,(一)~(七)是第一款,"个人有.."是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是第三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就是第一款的第(二)~(五)的内容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就是这条(第六十条)中,(一)~(七)项中的(三)~(六)项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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