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队站建设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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