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提高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和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按照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相关处室将有关事前公示内容首次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及时更新、更正及撤销,并将汇总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集中在公示平台上公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执行国家和本市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按要求将本市应急管理系统上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相关行政执法数据报送政策法规处。各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职责负责行政执法事中、事后公示。 四、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信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公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逐步探索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公示方式,不断提升公众知晓行政执法信息的便利化程度。 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外办公场所提供便利化查询设施、设备以及资料等,及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五、事前公示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录入等方式,将本市应急管理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格式、标准在公示平台公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等,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六、事中公示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七、事后公示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并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按照本市规定逐步实现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统一由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制度,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将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有关数据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系统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集中在公示平台上公开。 八、信息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相关文件颁布、修改、废止、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由于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机构设置变化三定方案等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四)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九、信息更正及撤销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正、撤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面要求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十、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未公示的; (二)不及时更新、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十一、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发布审核、更新、更正和撤销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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