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误解:认为SDS是认证或者证书。实际上SDS只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叫安全数据表,由生产厂家自己编写,或者委托给专业的个人或者机构编写都可以,只要符合法规标准即可。 并不是必须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做“认证”。
第二个误解:认为一个产品做一份SDS即可行遍全球。实际上,法规稍微健全一些的国家都有各自的SDS编写标准,比如:
1. 中国GB/T 16483-2008和GB/T 17519-2013来编写;
2. 欧盟CLP-REGULATION (EC) NO.1272/2008;
3. 美国Hazcom 2012
4. 日本 JIZ Z 7253:2012
5. 韩国 MOEL NO.2013-37
......
加拿大、土耳其、马来西亚、印尼、墨西哥、巴西、俄罗斯等国也有各自的标准,就不一一列举了。
严格来说,同一种产品,出口到不同的国家,就需按不同国家的标准编写SDS. 这给广大的化工厂家、贸易商造成了诸多不便和成本上升。联合国(UN)注意到这一点了,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就提出”如果可行的话,到2000年应当提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与之配套的标签制度,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易理解的图形符号”这一宏大的目标(即建立统一的GHS制度)。
2002年 – 联合国通过第一版GHS文件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首次会议
2003 – 正式出版第一版联合国GHS
2005 – 第一次修订版
2007 – 第二次修订版
2009 – 第三次修订版
2011 – 第四次修订版
2013 – 第五次修订版
目前最新已经更新到第八版。
有了GHS制度后,各国在制定SDS编写标准的时候,都必须统一采用GHS的分类方法,但是仍旧存在一个问题:即不同的国家,采用的版本不一致,有的国家采用第四版,有的国家采用第五版,有的国家采用第七版…… 因此,短时间内,仍然无法做到一份SDS通行全球。
除此之外,各国的化学品法规也不一样,导致SDS第15部分的法规信息处,内容也就不一样。
我的建议:当产品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这些发达国家时,SDS需按这些国家的标准制作齐全。一份质量高的SDS,代表着贵司的形象。 其他国家,可以暂时先提供欧盟标准或者美国标准的SDS,当碰到客户特别要求时,再按照这个国家的标准来制作
第三个误解:认为SDS应该委托实验室或者检测机构去做。
SDS里面所需要的理化、毒理、生态毒理学数据,如果真要找实验室测一套出来,差不多要花几百万甚至更多的费用。
实际上在做大部分化学品的SDS的时候,这些数据是去数据库里面查的,并不需要专门开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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